确认工程款的结算问题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包括:合同约定是按照固定价格结算的,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不能据实结算,也不能采用其他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成本加酬金方式或者可调价结算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
本案中,纳百川公司对土建工程公司申报的工程造价不予认同。根据《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工程结算在退场后一个月内完成。对有争议的部分双方同意由市质监站、定额站会同设计院,监理公司和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部分由双方认定的相关部门调解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约定,甲方安排施工队伍进场前,应先经由乙方认可的市质监站、定额站等专业机构对我司已完成的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进行评估、鉴定。乙方要确保乙方所完成工程的工程质量,并确保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而造成返工、修补等情况,由乙方负全责。
纳百川公司对土木工程公司单方作出的结算报告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后经一审法院委托审价机构对土木工程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2,744,630.83元。二审审判阶段,各方对 《审价书》均提出了异议,审价机构作出 《关于合同纠纷双方对 〈肇庆市纳百川酒店已完成工程造价鉴定书〉提出意见及异议的答复函》(下称 《答复函》),认为工程鉴定书在 “2007年第1季度”的计费表是执行2006年9月8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计算办法,2007年第2、3、4季度则执行2007年6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附件二的计算办法,并无计算错误。由于双方已约定了新的工程取费标准,审价机构也是按新约定的标准审价,故一审法院按照鉴定结论确定工程造价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了维持。(https://www.daowen.com)
值得注意的是,若本案情况变为须返修工程,经承包方返修完工后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发包方接受使用后又再以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结算和给付剩余工程款,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