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问题

(二)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中,纳百川公司与土建工程公司已提前解除合同关系,故不存在工期延误问题。但是,一般的工程验收不合格问题中,工期竣工时间受到延误情况伴随发生,引起违约责任是普遍存在的。

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常见的工期延误原因有以下五种情况:

1.因发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承担因窝工、停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原因发生的损失和实际费用,若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还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合同有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因承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会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解除承包合同,赔偿发包人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和施工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4.因施工工程鉴定、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等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可相应顺延工期,双方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5.因第三方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应由承包方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承包方向第三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