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修义务
1.承包人保修义务时段:从竣工验收合格开始起算,结束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的主要依据:保修依据;质量保修书。(https://www.daowen.com)
3.承包人保修费用损失承担:若是承包人保修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是第三人保修,除扣除承包人质量保修金外,发包人还有权向承包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