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对于鉴定的事项和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2005年1月1日施行的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因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专门性的问题,才有理由提起司法鉴定,因此,对要求鉴定的内容应围绕案件的争议而确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