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当事人的抗辩

(五)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当事人的抗辩

法院委托的对专门问题实施的司法鉴定,由独立的第三方所做出,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法院一般都会采信。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即,对鉴定所作的结论经过上一段所述的审查后,不予采信要有相反的证据,除法律规定的事由,法院不采信鉴定结论还有困难。

但因为鉴定结论本质上亦是证据的一种,法院要采信的鉴定结论还应当经过法庭的庭审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60条第1款还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不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60条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质证时提出抗辩和不同意见。(https://www.daowen.com)

前述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采信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及事由,可参照 《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