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图示

(199656日 法发 〔1996〕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52] (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二) 项、第 (三) 项的规定, 依照刑法[53]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54]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已执行的上列人员, 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09/2/89]

[真题演练] 2006125, 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83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200865,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交付执行。 200932,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 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09/2/89][55]

A.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65日到20093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1211日到20083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125日到20083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34日到20093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造成损害,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 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 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 (四) 项、第 (五) 项规定行为的;

(三) 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 (一) 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 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 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 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 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 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 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 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 依法有权取得赔偿[02/2/77]

★★★★★、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 被告人没有上诉, 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 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 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 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0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