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悉哪一秘密级别以上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56.对知悉哪一秘密级别以上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 案例分析

蔡某在某国有军事企业任职,属于涉密人员。早年间蔡某职位较低,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仅限秘密级别。后来由于蔡某工作认真,得到了上级领导的信任和重视,被提拔为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升职后的蔡某由于工作的需要,能接触到一些机密级别甚至绝密级别的国家秘密。那么,对于蔡某这样的涉密人员,需要作出书面记录吗?

对蔡某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蔡某以前职位较低,仅能接触秘密级别的国家秘密,不用作书面记录。升职后的蔡某能知悉机密级以上的国家秘密,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应作出书面记录。这是从知悉范围的角度对国家秘密的保护。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https://www.daowen.com)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深度解析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定密的“三要素”,即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严格限定,并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作出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