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向监察机关申诉的,关于申诉期间有哪些规定?

59.公务员向监察机关申诉的,关于申诉期间有哪些规定?

◆ 案例分析

王某是某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因为私事与监察单位领导产生矛盾,在之后的工作中,其直属领导和监察单位领导常常为难王某。有一天上班的时候,王某接到电话,称其老婆发生意外被送到医院。王某想请假却未找到直属领导,情急之下擅自离开单位前往医院。后直属领导与监察单位的领导视察工作时看到王某不在,当即对王某作出警告的处分决定。王某深感气愤,于是向监察机关提出了申诉。申诉期间,王某应当注意哪些规定呢?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因此,王某应在其收到政务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复审结果出来之后,王某仍然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复审决定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深度解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不服的,应当依照“提出申诉—复查决定—申请复核—复核决定”的程序进行救济。同时,复查、复核申请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对于被监察人提出的复查申请,监察机关应当以事实、证据、法律法律、程序为依据,对违法违纪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和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进行复查。复查后可以变更、撤销或维持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