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有关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61.如何区分有关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 案例分析

某区发生矿难,造成多人死亡。该次矿难的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该区的区委书记在矿难的会议中痛心疾首,表示自己对于此次矿难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该区的区长因为没有尽到检查职责,被认定为对事故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煤矿安全的负责人因为对安全生产的疏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另外还有多名责任人被追究责任。类似这样的情况,关于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区分呢?

区分三种责任人对于责任的追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为:(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 法律条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https://www.daowen.com)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深度解析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由其直接负责执行、承办或操作的某项工作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决定性原因。而主要领导责任者中的“直接主管”,是指按照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直接归属其领导、管理,对具体负责承办人有指挥、调动和决定部分事项的职权。重要领导责任中的“应管的工作”,是指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工作具有一定的决定、批准权限,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职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