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国网络犯罪
上述网络犯罪的定义涵盖了从互联网1.0时代、2.0时代到3.0时代所出现的三类网络犯罪。然而,由于这三类犯罪有相当一部分是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各国也基本上都在本国的刑法中或专门立法中对它们进行了规制,本文的研究并不涵盖完全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网络犯罪。换句话说,本文将着重对具有跨国性的网络犯罪进行研究。那么,何谓跨国网络犯罪呢?本文将着重对“跨国”和“犯罪”进行论述,以明确本文语境下的跨国网络犯罪的内容。[32]
(一)“跨国”网络犯罪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程度日益加深;国际互联网将全球贯通,使互相连通的各国共处于一个由国际社会组成的全球性、跨国界、跨区域界限的技术、经济和社会共同体——网络空间之中。人为的地理国界所构筑的领域界限彻底为互联网瓦解,除传输技术上的差异引发的连接速度的差异外,互联网上基本不存在国界。[33]换句话说,网络空间作为全球性的信息交流和社会互动平台,已经超越了地域限制,体现出跨国性的特征。[34]基于网络空间的跨国性特征,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跨国网络犯罪更加司空见惯。目前,国际互联网业务日益国际化,网络犯罪超越国(边)境也体现出跨国性特征。[35]互联网具有极强的传播功能,国际互联网既实现了信息媒介的全球化,也便利了网络犯罪的实施,使网络犯罪可以不受传统的地域、国界的限制:犯罪分子既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实施针对各国的网络犯罪,也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全球范围内传授网络犯罪方法和经验;犯罪分子还能够利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多种信息技术跨国、跨地区实施犯罪,并直接或者间接地危及无辜的第三方国家并给这些国家造成严重损害。跨国网络犯罪逐渐演变成一种备受关注且迫切需要国际法规制的犯罪。一般来说,跨国网络犯罪与传统的跨国犯罪相比,犯罪成本更低、犯罪的隐蔽性更高、犯罪实施更便捷、国家查处的难度也更大。首先,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公共空间,一切公开的网络信息都可以免费且轻易地被行为人获取,并得到快速分享和传播;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时并不需要借助实体的工具,更不需要行为人出现在犯罪现场,这使得跨国网络犯罪成本更低、隐蔽性更高。其次,互联网的普及便利了网络犯罪行为和活动。行为人可以通过网络自由分享犯罪经验、方法和寻求支持、筹集资金等,例如,恐怖分子开始利用互联网进行恐怖主义宣传、煽动和筹款,这使得实施跨国网络犯罪更加简单、便捷和易于操作。最后,互联网上巨量的信息流和多种多样的反侦察技术给打击跨国网络犯罪造成了难以克服的障碍,而犯罪分子却能借此在全球各地大肆发展跨国网络犯罪活动,这使得跨国网络犯罪更不易查处。由于跨国网络犯罪活动的预备、实施和后果往往超出一国范围,在跨国性网络犯罪中,受侵害的对象更广泛,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加之,跨国网络犯罪往往涉及相关国家的主权,上述三方面的问题与主权交织在一起更增加了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难度。有学者就指出:“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不仅体现为危害领域、危害对象、危害结果都具有广泛性,并且还表现出危害造成损失的巨大性。”[36]总之,呈现跨国性特征的网络犯罪的影响和治理非一国所能单独承受和完成,已然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
明确了网络犯罪的跨国性之后,需要对“跨国”因素进行分析,以区分国内网络犯罪、跨国网络犯罪和国际网络犯罪,进而明确本文研究的“跨国”网络犯罪的范围。在传统国际法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曾对何谓“跨国”犯罪进行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即跨国犯罪是指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的犯罪,虽在一国实施但其准备、筹划、指挥或控制的实质性部分发生在另一国的犯罪,犯罪在一国实施但涉及在一个以上国家从事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或犯罪在一国实施但对于另一国有重大影响。[37]该公约强调的跨国性要素主要以领土为基础,涉及领土、行为、活动和结果,也就是说这些要素中只要满足其中一个相关犯罪即被界定为跨国犯罪。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地域界限日益模糊,跨国网络犯罪与传统跨国犯罪相比,所涉及的跨国性要素并不完全一致,领土在网络犯罪的跨国性判断中往往表现为与领土相关的人和物。一般来说,网络空间的跨国性要素包括人、物、基础设施、行为、活动及结果等。但是,本书所强调的“跨国”网络犯罪主要包括各国能够行使域外管辖权的网络犯罪,即在境外从事网络活动的人员实施的犯罪,通过位于境外的网络基础设施实施的犯罪,或活动本身跨国或其效果跨国的网络犯罪。由于这些跨国性因素比较明确,一项犯罪行为是跨国网络犯罪还是国内网络犯罪比较容易判断,本书不涉及完全发生在一国疆域内的网络犯罪。由于跨国性和国际性两个概念存在某些重合之处,至少两个概念的关联相当密切,这使得某些跨国网络犯罪发展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可能成为国际网络犯罪。例如,一般跨国实施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并非国际罪行,但如果它针对的是特定种族,目的是灭绝该种族,它可能成为国际网络犯罪。加之,由于部分现行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中涉及国际犯罪,如《布达佩斯公约》的《补充协定》《西经体指令》和《非盟公约》对通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实施的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后文关于罪名和管辖权的分析部分地涉及在网络空间实施的国际犯罪。但是,本书主要致力于研究具有上述跨国因素的跨国网络犯罪,而非国际网络犯罪。(https://www.daowen.com)
(二)跨国网络“犯罪”
虽然从犯罪学角度出发对网络犯罪的界定应涵盖主要的网络犯罪,但实际上部分以网络为对象或工具的跨国网络犯罪并不具有比传统跨国犯罪更高的严重性,而目前以网络为空间的跨国网络犯罪远不如以网络为对象和工具的犯罪更普遍。加之,本书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对于现行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规范研究基础上,它们所关注的也多限于以网络为对象和工具的跨国犯罪。因此,本书语境下的跨国网络“犯罪”主要是指那些与传统犯罪相比可能产生更严重后果的以网络为对象和工具的跨国犯罪。
其一,以网络为对象的跨国犯罪主要包括非法侵入罪、破坏数据罪和干扰系统罪等。非法侵入罪是指未经授权故意以非法手段接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侵入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存储的数据、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并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的重要性不同,构成本罪不一定要求犯罪后果。例如,重要的计算机系统往往涉及国家安全、人民基本生活等,非法访问本身已经对这些系统造成潜在的威胁,必须实施严格的限制并相应地降低定罪标准。另外,行为人实施犯罪的频率不同,还应考虑犯罪情节。破坏计算机数据是指故意未经授权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的行为。干扰计算机系统运行是指故意未经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操作,影响计算机系统功能正常运行的行为。这两种犯罪基本上都是行为犯,即只要相关行为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就可构成犯罪,但可能由于侵害后果、情节的严重程度不同而对量刑造成一定的影响。
其二,以网络为工具的跨国犯罪主要包括非法拦截计算机数据,通过网络设备实施诈骗、盗窃、贩毒、色情、洗钱、间谍、恐怖主义、其他有组织犯罪、侵犯人身权犯罪等活动。非法拦截计算机数据是指未经授权故意拦截非公共传输的信息的行为,非法拦截需要强调拦截行为主观上的恶意,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进行了拦截但主观上并无恶意且并未被受害人知悉也未引起任何后果,则非法拦截行为的定罪量刑可能受到影响。网络诈骗是指以网络为工具故意非法骗取他人钱、财、物等的行为。网络盗窃主要指利用网上银行窃取他人银行账号和密码将他人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网络贩毒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的行为。网络色情是指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信息供应商、应用服务供应商等出于牟利或其他目的不加选择地在网上提供色情信息、色情服务等行为。网络洗钱是指利用网上银行的“二次解码”确认制度或者其他结算、兑付保密制度,采取匿名方式在网络银行或其他银行之间进行大额度资金转移,以达到掩盖资金非法来源目的的行为。[38]网络间谍主要指秘密地或者以伪装方式使用网络能力收集或试图收集信息的任何行为,涉及但不仅限于使用网络能力来监视、监听、获取或泄露电子传输或存储的通信、数据或其他信息,还包括利用互联网从事其他危害国际安全的犯罪活动的行为。[39]网络空间其他有组织犯罪是指借助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组织、领导、策划、指挥、教唆、煽动、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行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是其中的一种类别。侵犯人身权犯罪是指通过互联网实施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非法拦截、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总之,本书语境下的跨国网络犯罪主要涉及以网络为对象和工具的在境外从事网络活动的人员实施的、通过位于境外的网络基础设施实施的或活动本身跨国或其效果跨国的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