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国网络犯罪进行国际法规制的必要性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问题已经超越一国的范围,逐渐演变成为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的难题。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甚至消除跨国网络犯罪的危害,就要追根溯源探究犯罪或危害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并着力降低甚至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使犯罪或危害丧失生存的土壤。从根本上说,跨国网络犯罪引发的法律问题源于网络犯罪的特征。[40]跨国网络犯罪除具有跨国性特征外,还具有技术性、即时性特征,这些特征使得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存在一定的差异。网络空间将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权力结构分散化,建构了一个由网络技术联通的、无控制中心的空间。在这个无控制中心的空间里,信息技术至关重要,掌握了一定的信息技术,可通过互联网在任何地点对特定目标发动复杂而精密的攻击,技术性是跨国网络犯罪的主要行为特征。[41]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人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和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和网络的缺陷和漏洞。因而,他们能够借助本身的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42]同时,信息在全球互联网上的传播速度可以以毫秒为单位计,通过网络实施的跨国网络犯罪行为或攻击等可以在转瞬之间涉及数个法域,由此,跨国网络犯罪也具有即时性特征。具体地,具有这些特征的跨国网络犯罪主要引发了以下法律问题:
首先,跨国网络犯罪以国籍、领土等为连结点,由于跨国网络犯罪具有技术性、跨国性等特征,使得这些连结点相比传统犯罪的连结点不易确定,从而影响跨国网络犯罪的管辖、调查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实施。当打开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国界和距离暂时消失。在无国界阻碍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在一个国家访问计算机系统,在另一个国家传送和存储数据,而使结果发生在第三国。此时,确定犯罪地和行为地便成为问题。而犯罪地和行为地通常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也是它们进行犯罪调查或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前提;在犯罪地和行为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跨国网络犯罪的管辖、调查和刑事司法协助就无从谈起。另外,借助一定的信息或通信技术,黑客和电脑病毒传播者不仅能对世界任何国家、任何性质的通信和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影响,而且能轻易隐藏身份从而免予被追诉。那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人的国籍也成为问题。有学者就指出:“用户可以随便到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上从事所有的网上活动,而且上网时并不要求确认其身份。因此,国界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是相当脆弱的。”[43]国籍是相关国家对特定网络犯罪行使管辖权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国籍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国籍国就无法主张对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进一步地,即使能够根据其他连结点确定哪一国或哪些国家对同一网络犯罪具有管辖权,在行为人国籍及身份不明的情况下亦无从惩处。
其次,跨国网络犯罪的技术性和即时性给执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增加了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难度。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使行为人能够轻易掌握一些网络信息技术,跨国网络犯罪行为可以远程实施,行为人只要掌握一定的网络信息技术,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只需要一台电脑甚至智能手机就能实施犯罪活动及进行犯罪前后的联络和隐匿。“犯罪分子面临的风险较低,发动攻击所需要的资源相对于其所造成的潜在伤害和破坏微乎其微。”[44]目前,跨国网络犯罪日益高技术化,行为人既可以利用成熟的加密技术进行交流,并借助匿名的网络或代理服务器、被侵入的计算机系统、虚假的IP(网络地址)等来隐藏其真实信息和真实身份;也可以通过操控位于他国的计算机等方式跨越地域、国界作案,而且依托全球互联网,跨国网络犯罪的结果可以在瞬间波及目标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跨国网络犯罪的这些特征不仅使行为人可以在没有任何重大风险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从事非法活动,而且给执法机关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带来了挑战:它们不仅要求各国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要制定强有力的法律法规,还要求各国司法和执法机关具备相当的跨国网络犯罪侦查能力。例如,有能力分析并获取计算机系统、发放需要特殊电脑数据的任务指令、破译加密信息、实时地收集信息数据,以及截取所需要的数据等。[45]这意味着,较之于在物理空间(如陆地、海洋、外空、南极)的犯罪,跨国网络犯罪对国家立法和执法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由此,也增加了防范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难度。(https://www.daowen.com)
再次,为有效应对跨国网络犯罪问题许多国家和区域都通过了专门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立法,但是,由于跨国网络犯罪的跨国性特征及法律规则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不同国家之间及区域之间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立法的适用容易产生冲突,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面临障碍。由于各国立法及各区域立法的核心价值观及对跨国网络犯罪的严重性的认知不同,依据一国国内法被认定为犯罪的,在另一国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例如,各国在言论自由和隐私等价值观上的差异使得淫秽内容的管制、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平衡、自由获取互联网信息的程度以及对于执法机关入侵式调查个人信息的限制各不相同,由此,各国立法对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认识必然不同。此时,如果一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传播淫秽内容,并同时触犯了价值观存在较大差异的几个国家的法律,对此种罪行的惩处应适用哪国的法律就成为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合作预防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重要性和迫切性,[46]为了解决不同国家间立法的冲突,相关区域性组织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专门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区域、多边公约。然而,由于这些公约中,与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尽相同,对合作至关重要的国家间、区域内,以及与多边文书的立法协调程度仍然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影响跨国网络犯罪的调查、取证、引渡等方方面面的国际合作问题,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面临障碍。
最后,跨国网络犯罪的跨国性给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挑战。随着网络的互联互通,跨国网络犯罪问题已经超越国家、区域范围,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国际互联网使犯罪分子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地开展大规模行动:犯罪分子可以利用互联网上数量众多的网站、网络匿名交谈室或使用各种加密技术进行网络通信、传递加密文件、交流或教授网络犯罪方法等,这些手段使用起来灵活安全,使犯罪分子不必接头会面就可以成立团伙、谋划犯罪行为并付诸行动。[47]跨国网络犯罪的后果可以在瞬间传至世界的各个角落,使各国网络系统瘫痪,任何国家和地区都难以独立应对。有效应对跨国网络犯罪这一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及各区域开展国际合作加以应对。目前,虽然国际社会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网络犯罪的威胁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但是,各国对通过何种机制来实现国际合作分歧明显: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国家主张在联合国框架下发起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谈判,而以欧盟国家及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则倾向于通过各种途径推动《布达佩斯公约》成为一个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那么,制定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究竟应遵循何种路径呢?由此可见,跨国网络犯罪的跨国性给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发展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