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调查面临的挑战

二、电子证据调查面临的挑战

电子证据调查面临的问题主要源于跨国网络犯罪构成要件难以确定、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性及电子证据调查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其一,跨国网络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本身难以确定,使得对跨国网络犯罪相关电子证据的调查缺失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由此,电子证据调查可能就无从谈起。电子证据调查源于一定主体的特定犯罪行为,跨国网络犯罪行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实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如果犯罪行为本身不被发现或不留下犯罪痕迹,电子证据的保存和调查也就无从谈起。一般来说,侦查机关可通过追踪网络IP地址、账号等手段追踪犯罪主体的身份,但由于IP地址、账号等与特定行为主体并不是完全捆绑在一起的,实施跨国网络犯罪的主体既可以通过伪造身份实施犯罪,也可以盗用或冒用他人账号或设备实施跨国网络犯罪,还可以通过操控他人的计算机实施犯罪,通过追踪网络IP地址、账号等手段追踪犯罪主体的身份不一定可靠。加之,跨国网络犯罪行为操作简单且作案时间灵活,跨国网络犯罪更难以被察觉,何谈跨国网络犯罪主体:跨国网络犯罪主体实施跨国网络犯罪行为的对象通常是计算机系统、计算机数据等,行为主体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指令、篡改软件程序即可完成网络犯罪行为,而且犯罪是通过电脑内部电子流来实现的,计算机系统和数据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数字或代号,它们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故针对它们的跨国网络犯罪更是相当隐蔽,[40]只要足够谨慎,可以不留任何作案痕迹;行为主体还可以在不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作案,受害人难以觉察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41]

隐蔽和难以被觉察的跨国网络犯罪行为及行为主体使得跨国网络犯罪很难被及时追究:一方面,网络空间的信息瞬息万变,信息流量巨大,不能及时发现跨国网络犯罪意味着可能需要查询海量的信息,并从这些信息中剥离与跨国网络犯罪相关的证据,这本身就相当不容易。一般来说,跨国网络犯罪行为能够即时产生一定的后果,但在很多情况下,跨国网络犯罪行为和结果是分离的,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犯罪行为才能发生作用。例如,行为人可以将“计算机逻辑炸弹”程序设计为数月甚至数年后“爆炸”,[42]这就使得行为和结果之间产生较长的时间间隔,调查和收集电子证据可能受阻,反溯行为主体时往往也存在较大障碍,难以追根溯源。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立法等要求网络服务商、运营商等承担的保存数据的义务均仅限于较短的时间内(如大多国家要求它们保存过去6个月在本国境内产生的所有信息内容),[43]在特定时间段内,如果犯罪未被觉察或证据未被保存,此后再进行电子证据调查可能已错失良机,无从调查了。

其二,电子证据本身的特征也对电子证据的调查带来了挑战。电子证据的数字化使鉴别电子证据真伪的难度加大。电子数据是电子存储设备记录的数字符号,人们无法直接感知它所记录的信息,需要通过一定的信息处理技术和设备,把电子数据记录的信息以适合人们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网络空间信息产生、传播的基本运作原理如下:将信息输入计算机设备转换成计算机语言,实现人机对话;计算机对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并通过特殊的“调制解调器”设备实现信号转换,把计算机数字信号转换为模拟信号;再通过电缆线等将模拟信号传输到另一台计算机上;该计算机再通过“调制解调器”把模拟信号转换为计算机数字信号;最后通过计算机输出设备显示出原始的信息和资料。[44]这一运作过程也是产生和存储电磁记录的过程——几乎在每一个步骤中都会产生相应的电磁记录。电磁记录按照是否采取数字化形式,可以分为模拟信号记录和数字化记录。模拟信号记录的信号是连续的,能够完整和真实地反映目标信息的特征,因此,对它的任何修改都会因破坏信号记录而留下痕迹。数字化记录是将信息转化为数字化电磁记录,即各种信息在处理之前要将模拟信号记录按照一定的量化标准转化为0和1组成的数据记录。[45]由于修改后的数据文件仍由0和1组成,且修改件上没有原件的残留信息,判断数字化记录是否被修改难度较大。[46]而电子证据主要表现为数字化记录,由此,鉴别电子证据是否经过修改、伪造难度较大。(https://www.daowen.com)

电子证据的易于破坏性和分散性特征增加了电子证据调查的难度。[47]电子证据是计算机或网络等信息设备中存储、传输的数字化信息或材料等,依附于一定的存储介质和信息技术而存在,使得电子数据容易被损毁,且电子证据常常分散于不同的地域,增加了电子证据调查的难度。虽然电子证据是数字化的记录,可以以图文、声音、影像等多种形式存在,但是,它们不能离开数字化信息存储、处理、传输设备单独发挥作用,哪怕隐身于极小的存储设备内也能承载电子证据。然而,由于信息设备往往体现为一定的实物,实物通常能够轻易被操控。例如,将电子证据存放在信息设备的硬盘里,控制信息设备就意味着掌握了电子证据,甚至可以通过损毁设备而毁坏未经复制和转存的电子证据。由于信息设备往往相互连接,一个信息活动往往涉及两个以上信息设备,而这些信息设备通常分散于不同的地区甚至不同的国家,这也使得电子证据可能需要跨越地区甚至国界进行收集,由此,可能涉及跨国电子证据调查的实体、程序、合作等问题,增加了调查的难度。另外,借助一定的技术方法,存储在信息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可以在瞬间被修改、伪造、删除而不被发现。[48]由于信息处理技术复杂多变,一个字符的变化即可使整个系统或程序等发生根本性变化,没有正确的信息处理技术和设备,电子证据的内容就无法被人们所知晓。例如,如果电子证据被加密处理,或采用了独特的文件格式或只适用于特定的系统环境,都将导致电子证据无法为司法机关所用。[49]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信息处理技术和设备才能表现其承载的信息,使得电子证据的可用性带有不确定性。

其三,从本质上来说,电子证据调查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其面临挑战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技术在域外取证领域的运用,从而在根本上决定了电子证据调查问题重重。[50]由于本文所涉及的电子证据调查是以上述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为基础的,故这里所指的不完善也是指上述国际公约的不完善,对此,本文将在下文中着重予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