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各国国内法无法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跨国性、开放性、无中心性等特征决定了跨国网络犯罪问题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各国的国内法往往不具有域外效力,无法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因此,制定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势在必行。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犯罪要素跨越多个国家,并触犯不同国家法律的跨国性犯罪是国际社会历来的打击重点。跨国网络犯罪跨越不同的国家,单靠一国之力难以完成调查、取证等工作,必须建立各国协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法律机制。一方面,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无中心性给传统的主权国家治理模式带来巨大挑战,传统的主权国家治理模式无力应对日益复杂和有组织的跨国网络犯罪。网络空间是人类通过数字化链接各计算机节点生成的虚拟空间,其不具有通常意义上的空间位置和领土边界,其间各种场景、人物等以虚拟的方式存在;[1]网络空间还是一个开放的公共空间,它对所有人开放,进入网络空间没有身份、性别、民族、健康等的要求;同时,它将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权力结构分散化,建构成了一个由网络技术联通的、无控制中心的空间。[2]目前,在这个虚拟、开放、无中心的空间,跨国网络犯罪不仅逐渐日常化,也已经摆脱了单打独斗的形象,甚至更多地以有组织犯罪的面目出现。日常化及日益有组织的跨国网络犯罪给传统的主权国家治理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传统的主权国家治理模式建立在领土或身份基础上,且必然存在一个统一的控制中心。然而,网络空间对所有人开放且不严格要求行为主体身份的真实和确定,领土要素在网络空间也逐渐变得相当模糊,国际互联网更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控制中心,这些都便利了行为人在国际互联网上实施网络犯罪行为,也增加了各国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难度。例如,作为国际互联网运行基础的主根服务器和从根服务器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它们运行时,位于不同国家的网络节点上分别存储着重要的信息,任何掌握了一定信息技术的人都可以通过控制或操纵某一节点而发动攻击或实施跨国网络犯罪,且对联通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各国造成致命的打击;但是,行为人却可以通过隐藏身份或伪造IP等使其身份不被各国侦查机关发觉。各国单打独斗,依据各自为政的国内法显然难以有效打击这样的跨国网络犯罪。
另一方面,网络空间作为全球性的信息交流和社会互动平台,已经超越了地域限制,体现出跨国性的特征。[3]基于网络空间的跨国性特征,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跨国犯罪更加司空见惯;而且与传统的跨国犯罪相比,跨国网络犯罪的犯罪成本更低、犯罪实施更便捷、犯罪的隐蔽性更高、国家查处的难度更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巨大。在网络空间,针对位于不同国家的对象的跨国网络犯罪司空见惯,跨国网络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等往往涉及多个国家。主体身份不易确定、行为地和结果地牵涉多国都要求各国立法有效协调和充分合作。然而,由于国内法的效力往往仅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及具有本国国籍的主体实施的犯罪等,相关国家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立法之间往往存在差异且它们之间司法协助机制的不完善甚至缺失,致使依据相关国家的国内法难以有效打击和遏制网络犯罪。(https://www.daowen.com)
世界各国逐步意识到,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关涉人类社会共同利益,仅仅依靠一国之力对网络空间进行法律治理已经力不从心。在汹涌而来的跨国网络犯罪面前,任何一国都难以独善其身。可以说,各国携起手来,依靠全球性治理机制共同打击和防范跨国网络犯罪,建立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几乎成为所有国家的共识。由此,建构统一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机制势在必行。虽然目前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进程的推进阻力较大,相关司法合作的范围有限。但是,制定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保障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以及信息的安全与自由流动,对全球经济的繁荣、世界安全和人类基本权利的实现均至关重要。[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