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事件回放

2020年4月21日,为进一步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破解“赔偿低”的难题,统一全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赔偿标准,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指导意见》共八章110条(含附则),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是基本规定,主要内容为知识产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基本思路、基本方法和证据规则;第二部分(第二章至第八章)按照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类作品及制品,以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件,分章规定了7类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时的基本裁判标准以及酌情增减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其中,第八章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包括了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相关内容。

律师点评

《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方面:

该意见明确损害赔偿原则,鼓励适用优先次序的赔偿方法。《指导意见》对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原则和方法作出指引,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明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及法定赔偿四种基本赔偿计算方法在适用上存在先后顺序,但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赔偿计算方法。《指导意见》通过规定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原则、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考量因素、裁量性赔偿的适用等条款,为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优先选择法定赔偿以外的赔偿计算方法及举证证明的方向作出了倡导和指引。(https://www.daowen.com)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充分适用优势证据原则确定赔偿数额。“举证难”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的成因之一。针对这一问题,《指导意见》确立了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和具体赔偿数额负有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规定了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不予认可时,举证责任则转移至被告。同时明确在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均可适用举证妨碍规则。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其掌握的全部证据,以求尽量查清损失或获利的数额。

提高法定赔偿的科学性,确立利于执法统一的裁判标准。《指导意见》根据北京地区实际情况为不同作品、不同侵权行为分门别类设置了法定赔偿标准。还规定了多种酌加、酌减的情节,并根据不同作品、不同侵权行为进行了区分。这一举措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法定赔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使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的赔偿数额更加有据可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和难度在全国都是名列前茅的,《指导意见》代表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提高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损害赔偿的意见和态度,相信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积极作用和比较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