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诉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

十、VMI荷兰 公司(VMIHOLLANDB.V.)诉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安徽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侵害 技术秘密纠纷案 [18] [19]

案情聚焦

VMI荷兰公司诉称,萨驰苏州公司、萨驰上海公司将其拥有的涉案技术秘密应用于HPC-105型号成型机上,将承载涉案技术秘密的成型机出售给佳通公司、佳通乘用公司,而佳通公司、佳通乘用公司明知该技术秘密系萨驰苏州公司、萨驰上海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仍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方法生产轮胎产品,构成擅自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合肥市是一审被告佳通公司、佳通乘用公司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了一审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萨驰苏州公司、萨驰上海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VMI荷兰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佳通乘用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HPC-105型号成型机,而VMI荷兰公司主张佳通乘用公司、佳通公司使用了其技术秘密,佳通乘用公司、佳通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辖区内,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至于佳通乘用公司、佳通公司是否在明知情形下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是否与萨驰苏州公司具有侵权合意,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萨驰苏州公司、萨驰上海公司还提出萨驰上海公司、佳通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该理由是否成立亦应当通过实体审理予以查明。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第三方采购成型机后用于生产经营,后该第三方涉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权利人将采购方与出售方一并作为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被告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确认,权利人可以以购买且使用商业秘密的产品的单位住所地作为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该购买一方是否明知涉案技术秘密为非法获得,与出售方是否具有侵权合意,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