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事件回放

2020年9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并公布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9条,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上,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及法律责任等重点方面进行细化与明确,为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引。

这是行政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止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激励研发与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衔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替代1998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律师点评

该征求意见稿在旧版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做了诸多细化修改,一旦通过后将会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其主要细化修改部分如下:(https://www.daowen.com)

完善商业秘密概念界定。《征求意见稿》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定的三个商业秘密核心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及“采取相应保密措施”都作出了明确的细化界定,充分反映了当前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认定商业秘密过程中的考察重点。《征求意见稿》在分别细化列举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更为广泛的“商业信息”认定范围,有利于降低商业秘密的认定门槛。体现出规章修订对于开发商业秘密的研发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细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中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进行了细化,在诸多方面通过开创性的解释补充了现有法律规范中的空白,有利于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并为企业有效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预防商业秘密侵权风险提供了参考。

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监管执法内容。《征求意见稿》在原规定关于执法机关、行政调解等内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权利人举报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提交材料的要求、委托鉴定、证据认定等内容,能够指导企业更加及时、有效地完成申请,有利于降低权利人举证门槛,也有助于保障行政监管执法的客观、专业和规范。

强化侵犯商业秘密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部分,《征求意见稿》在保留《若干规定》关于侵权产品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对“情节严重”的认定、违法所得及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计算等内容,有利于权利人精确主张损害赔偿、实现有效的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