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专门立法缺位
2026年03月15日
1.政府数据开放专门立法缺位
我国已经认识到数据开放的重要性,但是相关立法仍然滞后,呈现出实践走在立法之前的局面。政府数据开放涉及信息公开、公民个人数据保护、公开平台建设管理、数据开发利用等多方面法律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制约了数据开放的发展。
目前,我国还处在信息公开阶段,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主要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以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其相关规定未深入到数据开放层面。而且,数据开放有着自己的特点,不完全等同于信息公开。2017年6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并未就数据开放作出相应规定。这就使得数据开放法律依据方面基础薄弱。
数据开放地方立法方面有所突破。贵阳市制定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数据开放权限、涉密数据保护、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国首部政府数据开放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设区的市关于大数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只在地方有效。假如缺少全国性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数据开放工作在该地区的推行很有可能因为缺少上位法支持而推行不畅。(https://www.daowen.com)
因此,我国数据开放方面除了顶层的政策设计外还需要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除了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外,有必要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法》作为专门的法律依据。在该法律中,要明确规定开放的主体、开放原则、开放范围、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内容,以建立完善的数据开放法制体系,从而在立法上适应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