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数据开放范围的基本原则
2026年03月15日
(二)明确数据开放范围的基本原则
在政府数据开放中,涉及的数据的领域和种类非常多,例如经济建设、环境资源、教育科技、道路交通等。面对如此多的数据,哪些应该开放,哪些不能开放,是一个难题。美国的做法是规定政府数据的开放与利用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例如明尼苏达州将数据分为五个级别:常规数据、私人数据、保密数据、非公开数据、受保护的非公开数据,按照级别的不同对其开放程度也不同。英国政府对不同数据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措施来解决数据共享与链接安全的问题。例如,英国对《1998年专利法案》作出修改,以确保使用数据时不侵犯他人版权,并达到非商业研究的目的。[14]
贵阳市颁布实施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十八条对数据开放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府数据外,其他政府数据应当开放。该规定初步确立了政府数据开放中“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目前我国关于数据开放的立法滞后,但是部分地方政府的数据开放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一方面,建议数据开放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出来。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在实际工作中发挥“能动行政”的作用。法律的滞后性是无法避免的。当法律存在空白或者相关规定不够明确乃至相互抵触或者不一致时,则要求行政能够在全面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充分履行相关的民主参与等程序规则,针对具体的状况作出符合法律宗旨的相应的裁量判断。[15]因此,在当前的数据开放工作中,各地政府应当借鉴贵阳市的做法,秉持“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在加强基本权利保护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数据开放工作的进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