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C2C模式
2026年03月15日
(二)C2C模式
C2C模式是英文Customer-to-Customer模式的简称,是个体跟个体对接,也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形式。当我们在使用约车软件时,需要默认同意《专车服务协议》方能注册成功。该协议又内含两个附件,分别是《租车服务协议》和《驾驶服务协议》。笔者通过拨打客服热线[8]以及对司机调研进一步了解到,滴滴平台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车辆,劳务公司派遣司机,由此形成网络约车模式(如图)。这种模式也有学者称之为“四方协议”模式。此模式的出现一直伴随着争议,有学者认为此模式是对强制性规范的规避,应否认其合法性;也有的学者从格式条款的角度出发,认为该协议当属无效;还有的学者认为逐个看每个协议都是合法的,因而整体上也是合法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落实协议的做法很少,而约车平台一直宣称自己仅是信息服务提供者,如此直接的后果是在此种模式下,真正与租赁公司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则变为了乘客,此时乘客则集打车人、租车人、雇佣人三重身份于一身。鉴于多重争议有必要进一步探析其内在的法律关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