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存在形式不同

3.存在形式不同

支付性票据一般到期日较短,主要指本票、支票,商业承兑汇票[19]等。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直接融资工具,具有融资功能,其分担了融资性票据的部分角色。虽然法律上欠缺融资性票据的规定,但基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多种融资性票据,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这些票据到期日一般较支付性票据的期限长,可以充分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根据票据的经济职能将其划分为支付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这是多国的通例。美国将票据市场划分为商业票据市场与银行承兑汇票市场[20]。银行承兑汇票是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工具。而商业票据不需要真实的交易背景,是为了融资而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而发行的。后来,为了适应融资主体的需求,美国商业票据市场上先后出现了有担保和无担保的两种商业票据。现商业票据市场已经成为美国票据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成为全球最大的国际性市场。[21]同样日本为了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于1970年进行了改革,将票据市场分为银行间的票据市场与公开市场的无担保的票据市场。银行票据市场主要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买卖等业务,而在无担保的商业票据市场中,取得优良评级的企业,可为了筹集短期资金而发行商业票据,这类商业票据就是融资性票据。[22]我国立法确定的单一票据体制,已经无法解决实践中“影子票据市场”带来的问题。在立法修改缓慢的前提下,应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建立实质上的二元票据机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