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票据的签发
2026年03月15日
4.融资性票据的签发
虽然我国固守票据有因性原则,禁止企业签发融资性票据,但仍不能阻挡实践的发展。融资性票据的诞生对我国票据法的既有制度、规则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甚至构成直接的对立与冲突。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这些票据已经脱离了票据法对票据作为支付替代工具的定位,转而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而被大量使用。
(1)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35]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其实就是一种商业本票,其市场化程度较高。2008年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放宽了短期融资券的交易市场、降低了准入门槛、推动了利率的市场化,使得短期融资券成为投资者的新宠。
(2)中期票据(https://www.daowen.com)
中期票据是一种依靠信用评级、无须担保的,不以实际交易关系[36]为依托的企业直接融资工具。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相比具有发行成本低、发行市场化、募集资金用途自主化、发行机制灵活化等特点。截至2017年1月,中期票据已经发行17支,发行金额已达182亿元。[37]中期票据在我国金融市场上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
(3)集合票据[38]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的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的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通过中小企业以集合的方式发行票据,有助于拓宽债券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解决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融资能力弱的问题,并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