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融资创新与票据有因性原则的关系

(三)票据融资创新与票据有因性原则的关系

近十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票据融资新形式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商事实践的快速发展,使得票据法有因性的内容,已经严重滞后于票据业务实际发展的需要,并成为票据业务发展的障碍。如民间票据贴现中,从事买卖票据的双方往往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只是一方为了获得现金,而牺牲一部分利息的票据买卖行为。互联网票据理财中投融资双方不存在真实的贸易关系。融资性票据更是如此。商业银行进行的贴现业务创新,虽有关于票据交易真实性的要求,但为了追求业绩、利润,银行放松对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或故意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等,使得票据有因性原则名存而实亡。2017年银监会开出的多张罚单中,票据违规业务占到了半数以上,一些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商行因其行为遭受处罚。[39]可见,票据有因性原则已不能适应票据实务的发展,唯有承认票据融资的合法性,才能促进票据市场的繁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