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恶意软件行为

2.恶意软件行为

恶意软件行为通常以“维护用户利益”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5]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案例中,经营者通常打着“维护用户利益”的旗号,认为其是在通过技术创新保护消费者利益。“互联网+”视域下,用户作为商业模式的重要一环,被互联网企业视为最具商业价值的核心竞争因素之一,企业之间的竞争往往集中于对用户注意力的争夺。此类纠纷具有技术手段隐蔽的特点,经营者以软件正常冲突为名掩盖其与竞争对手软件不兼容的主观恶意。同时也具有主体隐蔽的特点,经营者通常诱导甚至迫使第三人直接实施不当行为以掩盖其与竞争对手软件不兼容的主观恶意。此外,此类行为还具有意思表达隐蔽的特点,经营者以免费提供软件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削弱竞争对手而谋取利益的非法目的。看似给了消费者一个自由选择权,实则间接干扰了消费者的选择,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这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事件的背后,践踏的是互联网行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消耗的是行业内各家企业的资源和精力,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的。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不正当竞争行为使违规者获利,守法者蒙失,造成优者不胜、劣者不汰甚至惩罚优胜者的局面,导致正常的竞争机制无法发挥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