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业抄袭行为

2.商业抄袭行为

商业抄袭行为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当复制、模仿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华秋公司等诉张明栋等一案[4]可知,被告抄袭原告的网站设计及栏目内容。但是,由于原告对争议网站资料的选择和编排达不到独创性的要求,故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于是这部分主体的利益保护就落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畴中。虽然原告对争议资料达不到独创性的要求,但是原告为该资料的形成投入了经营上的成本,具有竞争的利益。被告为达到竞争目的窃取原告经营成果,其行为的不正当性非常明显。笔者认为此类行为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不保护的利益应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