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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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六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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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起诉人:×××,……。
……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起诉人×××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公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概述起诉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https://www.daowen.com)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选举委员会作出《关于……的决定》,……(写明选举委员会对起诉人选民资格问题的处理和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支持申请的,写明:)×××在……选区具有/不具有选民资格。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制定,供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后,判决变更选举委员会决定或者驳回申请用。
2.特别程序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但是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监”。
3.没有有关公民的,不写“公民×××”。
4.法律依据可以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5.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6.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特别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落款中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员”也可以是“代理审判员”,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7.本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