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严格精确的条件分析代替粗糙模糊的因果分析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同。比如,“条件关系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必须考虑时间因素;条件关系属于判断之间的蕴含关系,而因果关系属于对客观事实的某种认识;条件关系表现为假言判断,可以假设尚未发生的事情、未来的事情甚至虚拟的事情,而因果关系大多陈述已经发生的事情之间的关系;条件关系涉及的条件及其结果都是有限的,而因果关系则是复杂的甚至无限的;条件关系未必都可以转换为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都可以转换为条件关系”[45]。
20世纪30年代,英国哲学家布罗德(C.D.Broad)就已经建议,可以对因果推理进行条件化的阐释和处理。也就是说,将条件逻辑的基本原理运用到因果推理所使用的各个场合中,用严格精确的条件分析代替粗糙模糊的因果关系分析,使得因果推理对所谓因果律的陈述以条件联系的形式表现出来。他用条件分析的方法改造了因果推理中的契合法、差异法、契合差异并用法,其实质在于将因果关系中的恒定联系看成是条件判断的前件和后件之间的条件关系,诸如充分条件联系、必要条件联系和充要条件联系等,进而根据前件和后件的不同组合,推测因果关系属于哪一种条件关系。在此基础上,芬兰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冯·赖特(Von.Wright)的条件逻辑理论首先将属性分为简单属性和复杂属性;然后在阐述因果关系和条件关系的联系的基础上,将因果关系作为条件关系来研究,用条件关系对因果关系进行部分的分析,用全称条件句来表达因果关系,将因果关系分为充分条件意义上的原因、必要条件意义上的原因、充要条件意义上的原因、有贡献的原因、不可缺少的有贡献的原因、替换的原因、抵消的原因等。(https://www.daowen.com)
冯·赖特的条件逻辑理论在将因果关系分析为条件关系并对条件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力图精确地刻画出因果推理的逻辑形式:将契合法划分为用于适用于简单情形的直接契合法和逆向契合法以及适用于复杂情形的直接契合法和逆向契合法,对适用于简单情形的差异法进行了精致化重塑,提出了由直接契合法和逆向契合法组成的双重契合法以及契合法和差异法联合运用所形成的适用于简单情形的契合差异并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