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9
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终字第1678号)
2005年5月3日,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相向行驶的由肖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碰,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双方均未报案,次日陈某某女婿沈某某向县交警队报案,交警队以现场撤除、双方10日内未向交警队举证而未作责任认定。双方均无机动车驾驶证。
一审法院判决:肖某某赔付陈某某各项损失20103.95元的10%。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与肖某某均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本案中,陈某某伤情较重,急须送往医院治疗,故其客观上不能在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履行报警和保护事故发生现场的义务,负有该义务的应为肖某某。肖某某并未履行保护现场和及时报警的义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造成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作出判断。综上,法院认为,肖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且未履行保护现场和及时报警的义务,其过错大于陈某某,但陈某某亦无机动车驾驶证,本身亦有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及双方当事人过错大小,法院酌定由肖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60%的责任,陈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二审法院判决:肖某某赔付陈某某各项损失20103.95元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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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与赵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495号)
本案要点:
驾驶人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北京华捷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8941号)
本案要点:
驾驶人取得了驾驶执照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其在不具备准驾资格下驾车,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和醉酒等情形下仅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28、104、114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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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某某培训学校与王某某等交通事故赔偿追偿纠纷上诉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终字第914号)
本案要点:
学员在交纳相关培训费用后,成为驾驶培训学校的一名学员。该校教练员明知学员未参加该校培训的情况下,通过学校将学员作为驾校的培训学员报送交警支队接受考核等行为,为学员骗取驾驶执照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对此存有过错,驾驶培训学校对其工作人员疏于管理。之后,该学员驾车造成他人损害,驾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与廖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18 号)
本案要点:
2006年交通事故当事人蔡某经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培训合格后,于2006 年11月7日取得了驾驶证,准驾车型为J。该证能够驾驶拖拉机。2009年1月16日蔡某申请将J证换成了C3证。这些情况表明蔡德文经过了农机部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取得了拖拉机的驾驶资格。只是由于国家驾驶证管理制度的变化,蔡某才将J证换成了C3证,不能因此认定蔡某不具有驾驶拖拉机的资格。
3.广州市芳村驾驶技术培训中心与梁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68号)
本案要点:
在实际路段训练时,驾校教员指导学员驾驶时没有按路线教学,超速行驶,遇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于因此造成的事故损失,驾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22条;《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
第二十一条 【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案例10
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第8期)
2005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康某某、王某驾驶牵引车,牵引拖挂罐体车,拖运液氯。康某某驾车、王某押车,二人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该车行驶过程中,其左前轮轮胎突然爆裂,致使车辆方向失控,撞毁中间隔离护栏,冲入对面上行车道。拖挂罐体车与牵引车脱离,向左侧翻在道路上。拖挂罐体车顶部的液相阀和气相阀脱落,罐内液氯大量泄漏。该起液氯泄漏事故,造成29人因氯气中毒死亡,财产损失巨大。经高速公路大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康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且严重超载,导致左前轮爆胎,罐车侧翻,液氯泄漏,是造成此次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本案中,牵引车使用了多个应当报废的轮胎,以至在行驶中左前轮爆胎,方向失控,酿成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王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各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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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公司等与符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68号)
本案要点:
驾驶人上路前未作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查,驾驶制动不良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案例11
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牛某醉酒驾车与一辆货车相撞,牛某死亡,两车损坏。经调查,牛某属醉酒驾车,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闫某负次要责任。牛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车主刘某赔偿26万余元的损失,刘某提起反诉,要求牛某家属等4人赔偿近6万元的损失。在审理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牛某的轿车进行鉴定,评估价值为10万余元。法院确定牛某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90%的民事责任,闫某承担10%的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对事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法院一审判决牛某家属赔偿刘某汽车修理费等共计4.4万余元;刘某赔偿牛某家属丧葬费等共计4.1万余元;相抵后牛某家属赔偿刘某3000余元,驳回了牛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超速驾车可能会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其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驾车上路,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对此,牛某存在过错,应当对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调查结果,牛某过错程度明显高于对方,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而货车驾驶员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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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5259号)
本案要点: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因此,机动车辆应当避免超载行驶,否则即属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行为。在驾驶员超载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保险合同中“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应当适用。
●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案例12
机动车驾驶证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52号)
2003年8月28日,被告梁某某为其小客车向原告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元;保险条款约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责任:……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肖某某驾驶该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肖某某的驾驶证已过审验合格有效期。其后,肖某某补办驾驶证年检。该起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判令梁某某赔偿给受害人岳某某医疗费等共计89705.38元,保险公司在第三者综合责任险50000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50000元,现起诉至法院向被告行使追偿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梁某某偿还保险公司50000元及利息。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车辆的驾驶员肖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持有驾驶证,这是双方当事人都无疑义的,驾驶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那些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颁发的,虽然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肖某某所持有的驾驶证还未年审,但没有及时年审与驾驶员的驾驶水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年审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检验持证人是否有不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情形出现,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具有多年驾龄的司机肖某某出现了不再具备驾驶能力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肖某某的驾驶证没有及时年审之间存在必然关系,而从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可见,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肖某某疲劳驾驶引起的,并不是因为其持未年审的驾驶证。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第二十六条则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从上述可见,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多长时间对驾驶证进行审验,而实施条例则只是规定在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而我国目前大部分省市除了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还需要年审外,一般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不再需要年审。可见,保险公司认为涉案司机的驾驶证没有及时年审就应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是“驾驶员未经公安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就免责,但这种约定没有说明是多长时间内没有对涉案司机的驾驶证进行审验,且与“年审”有区别,保险公司认为因为肖某某逾期未年审驾驶证就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驾驶员未经公安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情形并因此请求免责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当这种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引起双方争议时,依照《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审判决对保险条款理解不妥,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2-34条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案例13
经依法撤销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行终字第1号)
某公安交通局对徐某某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现查明徐某某于“2005年3月29日10时43分,在天府大道实施以下违法行为:机动车超速50%以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罚款200元,记分分值3分。徐某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注明:“有异议,车牌号系自己提供。”徐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公安交通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安交通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公安交通局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以前,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查明被处罚人违法的客观事实。本案中,公安交通局在对徐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被处罚行为为徐某某2005年3月29日10时43分的超速行为,但公安交通局未提供徐某某在该时点存在超速行为的证据,故公安交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12、1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26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5-59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6、17、39、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