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侧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案例21

驾驶人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1号)

被告冯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遇原告曾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原告驾车没有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定,而被告驾车也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致使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共开支医疗费89900.5元,其他损失2143元。经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曾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的有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冯某某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的赔偿责任可减轻80%,即其应对原告经济损失的20%进行赔偿。法院判决:被告冯某某赔偿原告曾某某医疗费等共15829.73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索引

三通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许某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06〕响民一初字第0035-2号)

本案要点

驾驶人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

第三十六条 【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案例22

机动车在人行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68号)

符某某系华林公司职工,驾驶三菱吉普车执行单位职务。汪某某驾驶无牌号女式摩托车在通达酒店的人行道中行驶。符某某驾车到通达酒店路段时,向左转弯驶进通达酒店前的人行道,此时,因符某某注意力不集中,且车辆制动不合格,而同时汪某某驾车车速过快,发现前方车辆时刹车措施不当,致使汪某某的车头与符某某的车后门相撞,造成了两车损坏、汪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符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汪某某驾车违反该法第8条、第36条规定,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华林公司应赔偿汪某某人身损害58281元。华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符某某驾驶三菱吉普车途经通达酒店路口左转弯时,与汪某某驾驶的无牌号女式二轮摩托车(往通达酒店方向在人行道中行驶)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36条的规定;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符某某驾驶制动不良的车辆,上路前未作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查,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的规定。原判根据双方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认定汪某某对事故承担40%的责任,符某某承担60%的责任,该认定符合客观实际,应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索引

陈某与王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9号)

本案要点

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案例23

违反规定驶入专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64号)

被告冯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座载徐某某)行驶至跨线桥路段(该路段为跨线桥桥面下桥处,呈双向八条机动车道,中间设有分隔栏,在桥的入口处设置有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的禁令标志),进入跨线桥桥面行驶至下桥处时,其驾驶的摩托车前轮碾压横在机动车道内的一根木条,造成该摩托车及乘客徐某某倒地,恰遇另一肇事机动车驶至并碾压徐某某身体,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另一肇事机动车驾车者驾车逃逸。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驾车逃逸者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冯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和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驾驶二轮摩托车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同时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摩托车碾压横在机动车道内的一根木条,从而导致徐某某倒地被另一肇事机动车碾压,其过错明显,应承担40%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冯某某承担徐某某损失的40%。

被告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24(https://www.daowen.com)

违反规定驶入专用车道,交管部门可以对驾驶员进行行政处罚(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行终字第139号)

2010年11月11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朱某作出编号21010112325830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决定对朱某罚款100元。理由是朱某于2008年4月20日12时09分,在大北街天后宫路由东向西实施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朱廷良不服,向沈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定职权。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朱某驾驶辽A某某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北街天后宫路由东向西实施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事实,该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实要件,故被告作出的本案被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规定对朱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经审查,被告执法程序合法。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第三十八条 【遵守交通信号】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案例25

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行使,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终字第1613号)

黄某某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至事发地成都市永丰立交桥,遇华某某驾驶汽车违反立交桥上导向箭头标线指示而逆向行驶,双方车迎面相碰,致双方车辆损坏。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负全部责任。黄某某驾驶的汽车维修花费50205元,经鉴定该受损汽车贬值1991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华某某赔偿原告黄某某车辆维修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华某某对此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故华某某应当承担因其过错造成黄某某车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索引

潘某某不服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57号)

本案要点

违反执勤警察交通指挥,驶入临时交通限制,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43条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案例26

违反道路禁行标志,应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行终字第70号)

原告羊某某驾驶货运三轮车驶入解放北路,被被告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交警拦住。被告告知原告其货运三轮车不能进入解放北路,该路属全路段禁止进入货运三轮摩托车,解放北路建材市场路口己设有禁止货运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的禁行标志。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12条第8项的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原告处以200元的罚款。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明,交通警察大队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城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采取禁止通行措施,限制货运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车和拖拉机进入城区部分主干道,并于2007年2月1日向公众发布了《交通公告》,同时在禁行道路设置了禁令标志。被告采取这些措施,并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羊某某于2007年3月12日驾驶货运三轮车进入解放北路,该路段即属《交通通告》确定的禁行路段。被告对羊某某的行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羊某某实施违反禁令标志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0元的罚款。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索引

刘某某与黄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44号)

本案要点

违反禁止通行限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授权国务院规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