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 条文解读(https://www.daowen.com)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的规划也是属于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的其他专业规划,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使之相互协调、衔接,才能促使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需要,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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