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新解读》简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土地管理法新解读》这本书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创作的,《土地管理法新解读》共有196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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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出版说明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历经三版,以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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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适用提示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管理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三次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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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读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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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章说明】本章共有7条,规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包括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土地用途管制原则以及奖励原则等。本章统领全法其他章节,是对该法的提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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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条文解读(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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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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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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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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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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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 条文解读 [守法义务] 守法,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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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奖励措施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条文解读 法律规定了三项奖励原因:一是保护和开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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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章说明】土地是一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体现出极高的经济价值和一定的商品属性,从而,在对其开发利用过程中也就产生了一系列的财产权利。本章即对土地上的财产权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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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归属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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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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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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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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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土地变更登记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条文解读 在发生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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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的效力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条文解读 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必须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否则,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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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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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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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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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章说明】为了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实行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本章即围绕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对该制度的构建体系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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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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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规划权限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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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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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编制要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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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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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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