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 条文解读
临时用地,是指临时使用城市内的空闲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若使用的是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则应当采用租赁的办法。临时用地是一种暂时性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使用期间不改变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并确保使用完成后土地用途不被改变。
临时用地包括两种情形:(1)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用地,包括临时设置的加工车间、材料堆场、运输道路、管线铺设等临时设施用地。(2)地质勘查需要用地,包括进行勘测、钻探及试验所需的用地。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情况特殊,使用临时用地确需要超过2年的,可以在2年后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https://www.daowen.com)
【以案说法25】 临时使用土地应按约定用途使用
2003年7月,飞跃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跃公司)在厂房基建时,为搭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需要临时借用牛街村位于飞跃公司药品生产厂东面的一块农用地。双方在签订的借地合同中规定,牛街村将其与飞跃公司毗邻的16亩土地借给飞跃公司临时使用,期限自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如到期施工未结束,合同继续有效;借地费每年每亩3000元,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合同于同年11月5日,经某市西郊区城建部门批准。
合同签订之后,牛街村委员会在合同第4条第2项后补充“关于恢复土地达到耕种等事宜由甲方(即飞跃公司)负责”的内容,双方均盖章确认,并经西郊区城建部门认可。2003年11月9日,飞跃公司于将所借之地交由承建单位使用。同年11月19日,飞跃公司又与承建单位和平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另签订施工完毕承建单位“撤离时,应将一切建筑物拆至室内地平,并将一切拆除物和地上物清除现场”的合同。时至2005年10月,飞跃公司厂房建设完毕,并按合同规定付给牛街村借地使用费96000元。但是和平公司在撤离时,仍然留下了2座2层临时宿舍。且和平公司在借用的土地上用石灰、水泥垒建地基,还用水泥打了室内地面和篮球场,租用地里散落大量砖块,土质遭到严重破坏。随后,牛街村委会以飞跃公司违约为由,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飞跃公司虽然已经腾出借用的土地,但至今仍无法耕种,故要求被告将借用的土地恢复到耕种条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000元。飞跃公司则辩称,自己与和平公司在土地清理工作问题上另有约定,违约的是和平公司,自己不承担相应责任。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内容,是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且经有关城建部门批准、认可,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牛街村委会与飞跃公司在合同第4条第2项规定了土地清理人及其相关义务。飞跃公司是该合同中规定的清理者,虽然其与和平公司的合同将所承担的拆除一切建筑物至室内地平的义务已转移给案外人承建单位,但该合同不影响租地合同中相关内容的效力,和平公司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飞跃公司与和平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另案处理。因此,该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判决被告飞跃公司将所借用土地清理恢复至耕种条件,并赔偿原告牛街村村委会83000元。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28、34-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