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案例实录
孙某和刘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在2月1日交付给刘某100副春联,刘某在孙某交付春联的同时支付500元。后孙某迟迟未交货,于2月20日才找到刘某请求交付100副春联,而此时已经到了正月,刘某称春联已不可能卖出,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拒绝接受春联。孙某于是将刘某告上了人民法院,请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分析
孙某的请求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的法定解除问题。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其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孙某在春节过后十多天才交付春联,致使刘某购买春联的目的不可能实现,刘某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孙某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https://www.daowen.com)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温馨提示
履行期限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决定性因素时,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继续履行已无必要,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直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
自测小题
选择: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笔服务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设备维护服务。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常常无理拒绝甲公司的维护请求,多次催告之后乙公司仍然拒绝履行。1月15日,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于1月18日到达乙公司。请问,双方的合同何时解除?[7]( )
A.甲公司解除合同时未征得乙公司同意,合同未解除
B.1月15日
C.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