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供货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吗?
案例实录
大公公司与银宝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银宝公司向大公公司提供张家港化肥厂生产的规格为23.5%的氯化铵2000吨,单价为390元/吨,总货款为78万元,在海安县境内码头交货,当年年底交清。合同签订后,大公公司当即以7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宝公司交清了全部货款。当年年底,大公公司收到银宝公司发出的通知函,称所订合同因生产厂家原材料涨价,造成氯化铵价格大幅上涨,张家港提货价涨至830元/吨,数次与大公公司联系,均未得到回复。合同期限届满后,大公公司于次年1月14日收到银宝公司送货300吨,同年2月2日再次收到银宝公司送货200吨。同年2月18日,大公公司通过银宝公司到张家港生产厂家自提氯化铵600吨。此后,银宝公司未再供货。
不久前,银宝公司将大公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合同标的物价格大幅上涨属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请问银宝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分析
银宝公司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协议后,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原材料价格上涨,致使化肥的成本价格大幅增加,这种情势是银宝公司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如按原合同执行,对银宝公司来说,显失公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使银宝公司遭受极大的损失,因此银宝公司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温馨提示
根据公平原则,当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自测小题
选择:周某与某公司于半年前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近期,房价大涨,周某购买的商铺价值也相应提升,卖方认为自己卖亏了,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吗?[9]( )
A.房价大涨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卖家明显不公平,卖家有权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B.房价受市场、政策等因素影响,变动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卖家无权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