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演员无法到场,可以让他人代替吗?

约定的演员无法到场,可以让他人代替吗?

案例实录

某娱乐公司与某洗发水厂家合作拍摄某品牌洗发水广告,经试镜该洗发水厂家决定由演员黄某出演广告中男主角,双方签订广告拍摄合同。但是广告开拍时恰巧黄某出国拍电影,娱乐公司称可以让同公司演员牛某到场拍摄。请问,合同中约定的演员黄某不能按时拍摄广告时,能否找他人来代替?

律师分析

拍广告作为合同标的,属于非金钱债务。所谓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之外的合同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实际中有很多的非金钱债务是不适合实际履行的,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不得请求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如情事变更时,如果继续履行则显失公平,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过了履行期再要求履行只会增加履行人的负担。娱乐公司与洗发水厂家签订的广告合同中约定由黄某出演男主角,该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质,不能够找他人进行代替。因此当黄某不能到场时,不适于继续履行,娱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https://www.daowen.com)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温馨提示

我国《民法典》对非金钱债务合同的履行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对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其履行的这三种情况之外,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对方依法履行合同,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内容。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因为人身专属性合同的签订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即指定某人履行合同,或在合同的履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旦替换成其他人,该合同的签订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法律严格规定除一些特殊原因外,要充分保护人身专属性合同未违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权。

自测小题

选择:甲公司与某演员签订演艺合同,约定由某演员为甲公司新产品的发布会剪彩。当日,该演员因病无法上台剪彩,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演员推荐了另外一位与其名气相当的演员为甲公司剪彩,但由于所在经纪公司不同,甲公司不得不支付更多的演艺费用。请问,对于增加的这笔费用,应由谁承担?[5]( )

A.某演员

B.甲公司

C.某演员与甲公司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