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债务中,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任何一位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实录
赵某、钱某二人开了一家合伙企业,公司主要承接建筑工程一类的业务。本来信心满满的二人,没成想业务开展得十分不顺利,导致公司效益非常不好。公司不仅即将面临倒闭,而且还欠了王某30万元钱。王某得知此事后,立即找到赵某索要欠款,但赵某却称当时赵某与钱某二人签订了合伙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二人平均分担亏损。因此,自己只需要偿还王某15万元即可,剩下的15万元王某应该请求钱某偿还。请问,赵某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分析
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王某可以找赵某要求偿还30万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但是,这仅具有内部效力,仅在合伙人内部生效。根据该法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无论赵某与钱某作出了怎样的约定,王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赵某全额归还自己30万元。赵某赔付了王某30万元后,可以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向钱某追偿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https://www.daowen.com)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温馨提示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伙合同是各位合伙人之间的合同,对合伙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效力;再加上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某个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合同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要求清偿合伙债务的要求。
自测小题
判断:王先生和刘先生每人投资50万元,共同经营合伙企业。他们认为,企业的资产为100万元,如果将来因经营举债,那么也仅就100万元承担责任,自己无须承担连带责任。[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