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关系中,应收账款为虚构,债务人能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吗?

第九章 其他合同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应该负责吗?

案例实录

甲受某物业公司委托去外地采购一批电话机,在途中不慎遗失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在与电话机厂签订合同时,甲说明其受物业公司委托采购电话机,电话机厂向物业公司进行询问,物业公司对甲的身份予以确认。合同订立后,供货方电话机厂将电话机运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却拒绝接受,卖方为此损失5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呢?

律师分析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甲受某物业公司委托去外地采购一批电话机,虽然遗失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但是甲告知了电话机厂真实情况,电话机厂还向物业公司进行了确认,在此情况下甲与电话机厂签订合同。依法该合同直接约束电话机厂和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予履行该合同,则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电话机厂5000元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温馨提示

在合同订立中没有明确体现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情况下,委托人也直接受合同的约束,委托人不得擅自毁约,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自测小题

选择:南郡公司委托学明公司代其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也知道学明公司是受托人。买卖合同订立后,南郡公司觉得自己在这笔买卖上吃亏了,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关于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

A.该协议仅对学明公司和甲公司有效

B.该协议对南郡公司有效

C.除非南郡公司对代理行为表示追认,否则不必受买卖合同约束

委托合同生效后可以随时被解除吗?

案例实录

张某委托某家政服务公司为其找一位保姆,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保姆应具备较高的家务能力,品行端正,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生效后,该公司将保姆送到张某家,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张某发现该保姆基本不会做家务,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张某将情况反映给家政公司,该公司同意换一个业务能力强的保姆,但是这个保姆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张某认为这样的保姆在家没有安全感。经过几次更换,张某认为家政公司不仅没有为自己找到合适的保姆,还给自己带来了损失,张某决定解除委托合同。那么,委托合同生效后可以随时解除吗?

律师分析

张某可以解除委托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虽然张某与家政公司的委托合同期是一年,但是,家政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为张某提供合格的保姆,而且有些保姆的行为给张某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和损失,这些损失都是由于家政公司的失职造成的,对于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家政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温馨提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有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无论哪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如果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尽到自己的责任,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出现解除合同的情况的;但是,如果任何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另一方随时可提出解除委托合同,因解约造成的损失,应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给予赔偿。

自测小题

判断:小志请明华替自己办理接房手续,明华未收取任何费用。接房前一周,明华以自己生病无法出行为由告知小志自己无法履行受托义务,请他另行委托他人。小志无法找到其他受托人,便对明华说:“如果你不帮我办这件事,你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明华的说法是否正确?[2]( )

受托销售货物,超出约定价格的部分归谁?

案例实录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销售两台生产机床,甲公司指定的价格是每台20万元。乙公司工作人员经过多方协作,终于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将两台机床卖出。针对多卖出的4万元,甲乙两公司没有约定,最后乙公司提出这4万元归乙公司所有,甲公司却提出,如果归乙公司所有则甲公司不支付乙公司报酬。乙公司可以主张4万元归其所有吗?

律师分析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于合同涉及市场定价或合同当事人指定价格的产品,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销售两台生产机床,机床指定价格为每台20万元,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每台以22万元价格卖出,双方没有约定这4万元该如何分配,甲公司可以依法主张4万元归甲公司所有,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乙公司行纪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温馨提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自测小题

选择:小冯委托小杜帮自己转让一批运动鞋,双方约定,小杜应该以不低于每双249元的价格卖出。小杜以高于约定价格卖出一批鞋后,品牌商爆出丑闻,旗下鞋类价格均有所下降,销售效果也不理想。于是,小杜便自行将价格调整为每双129元。小杜的行为( )。[3]

A.违法,其调整价格前应经过小冯同意

B.合法,小杜调整价格后通知小冯即可

C.合法,但小杜的行纪报酬将有所下降

行纪人可以买代卖的产品吗?

案例实录

某商店帮乙代卖一批童装,约定价格为50元一件,每卖出一件,商店可得5元报酬。商店老板见该批货物质量很好,款式新颖,决定自己把货物买下来,适当加了些价格卖出。乙得知后,没有反对。最后在支付商店报酬时,乙以卖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为由,拒绝支付某商店应得的报酬,乙的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某商店作为乙的行纪人帮助乙代卖童装,而且双方对该批产品有明确的市场定价,依法某商店可以购买该批产品。对于某商店的报酬,该条文还规定,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由此可推断,商店可以购买乙出售的产品。商店仍可以请求乙支付报酬,乙也应当支付约定的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温馨提示

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既然行纪人仍然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就应当按照行纪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给行纪人,而不能以行纪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因为买卖合同和行纪合同产生的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就应当分别由这两个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不能混合。

自测小题

选择:甲公司委托陈某为其出卖一批设备,该设备系市场定价商品。正好陈某自家公司也需要,于是陈某想自己买下该批设备,甲公司不同意,但陈某坚持受让了这批设备。陈某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行纪报酬?[4]( )

A.有权 B.无权

中介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谁来赔?

案例实录

小李在某市找到一份工作,签了3年的合同,因单位不提供住宿,就想在单位附近租一间房子。于是他找到附近的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双方约定在小李与房东签订合同后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中介费。小李顺利搬进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居住,一个月后,房屋的真正房东找到小李,要求支付房租才能居住。原来之前和小李签合同的人并非真正的房东,请问小李是否有权要求房屋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并承担自己遭受的损失?

律师分析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交易双方在交易前互不了解,因此可以寻求一位具有中间立场并且具有一定素质的人或者公司,来对交易进行经济或者信誉上的担保,以推动买卖顺利进行。房屋中介公司为他人的房屋租赁、交易提供帮助,并收取费用,在我国迅速地成长和发展。对于中介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用的,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房屋中介公司隐瞒真实情况,让小李与一个非房东的主体签订合同,刚居住一个月就被真正的房东通知支付房租。该房屋中介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已支付的房租的损失,并不得要求小李支付报酬,返还其作为中介费的一个月房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委托人与中介订立中介合同,往往是由于信息不够灵通,才请中介为自己办理事务,其目的就在于通过中介找到订约的机会。中介应将订约的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提供给委托人,以供其选择。这是中介人在中介合同中承担的报告义务,中介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

自测小题

选择:成礼委托某房产中介机构为自己寻找合适的房屋,双方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中介机构出现下列哪些行为,成礼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责任?[5]( )

A.中介机构故意隐瞒了房屋曾发生过凶杀案的事实

B.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让成礼匆忙之中以高于市场价购买房屋

C.中介机构一时未能找到符合成礼心意的房屋

交易未实现,还要向中介支付费用吗?

案例实录

甲需买一辆二手车拉货,因乙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交易,了解车辆的各种性能及相应价格。于是甲就找到乙,请乙帮忙买一辆适合自己的二手货车,约定事成之后,支付中介费1000元。乙在多次比对之后,帮甲选了一辆比较符合甲要求的货车。在双方讨价还价,考察车辆性能之后,因车辆的另外一位共有人临时变卦,不同意卖出,车辆没有办理过户。请问乙是否有权向甲索要中介费?

律师分析

甲不需要向乙支付中介费。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属于中介合同。所谓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甲是委托人,乙是中介人。我国《民法典》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甲不需支付乙报酬,仅须支付乙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温馨提示

中介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中介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因为报酬是中介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中介人为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付出的,所以由委托人支付这些必要费用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自测小题

选择:黄某委托中介公司为其提供看房、售房服务,中介公司将其筛选之后的信息告知黄某后,黄某没有看上这些房屋,便转向其他中介公司。请问,中介公司是否仍然有权要求黄某支付中介费?[6]( )

A.有权 B.无权

租户与房东通过中介认识,但并未通过中介签订租房合同,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案例实录

徐某自毕业后一直在北京打拼,由于北京房价高,徐某便一直租房。前不久,徐某突然接到房东的通知,称要把房子收回去不出租了,无奈之下徐某只好另找房子。徐某找到某中介公司孙某,在孙某的带领下,最终看中了一处房子。孙某与徐某及房东约好了见面的时间,希望到时候三方能坐下来详谈一下。当见到房东后,徐某便想着得到房东的联系方式,以便自己私下与房东签约,这样就不用承担中介费了。那么,徐某的想法正确吗?徐某私下与房东签约,真的不用承担中介费吗?

律师分析

中介费是中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介人进行中介活动的主要目标。中介人为签订合同的双方牵线搭桥,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人们利用中介人达成私下交易,那对中介人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因此,为了公平起见,也为了维护市场交易有序进行,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委托人利用中介人的服务,私下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也应该支付中介费。也就是说,本案中,即便徐某私下与房东签约,中介人孙某也完全有权利向徐某追回中介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温馨提示

委托人绕开中介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是违背良心办事,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逃不过法律的制约。我们在买房、租房的过程中,一定要实实在在地办事,切不可投机取巧。

自测小题

选择:小李想买一套二手房,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该支付中介费?[7]( )

A.小李通过中介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

B.小李通过中介认识房主,私下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

C.小李通过中介认识房主,没有达成交易,但不久后,房主联系小李,为其牵线搭桥,将其朋友的房子卖给小李

D.以上都需要支付中介费

在合伙债务中,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任何一位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实录

赵某、钱某二人开了一家合伙企业,公司主要承接建筑工程一类的业务。本来信心满满的二人,没成想业务开展得十分不顺利,导致公司效益非常不好。公司不仅即将面临倒闭,而且还欠了王某30万元钱。王某得知此事后,立即找到赵某索要欠款,但赵某却称当时赵某与钱某二人签订了合伙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二人平均分担亏损。因此,自己只需要偿还王某15万元即可,剩下的15万元王某应该请求钱某偿还。请问,赵某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分析

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王某可以找赵某要求偿还30万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但是,这仅具有内部效力,仅在合伙人内部生效。根据该法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无论赵某与钱某作出了怎样的约定,王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赵某全额归还自己30万元。赵某赔付了王某30万元后,可以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向钱某追偿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温馨提示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伙合同是各位合伙人之间的合同,对合伙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效力;再加上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某个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合同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要求清偿合伙债务的要求。

自测小题

判断:王先生和刘先生每人投资50万元,共同经营合伙企业。他们认为,企业的资产为100万元,如果将来因经营举债,那么也仅就100万元承担责任,自己无须承担连带责任。[8]( )

保理关系中,应收账款为虚构,债务人能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吗?

案例实录

杜某是某工程公司的董事长。今年3月,杜某为扩大公司规模,决定到外地新建厂房,但就目前公司的资金情况来看,新建一套厂房是远远不够的。于是,杜某找到自己的亲戚马某(马某有自己的公司),与马某商量签订一份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由杜某作为债权人。这样一来,杜某就可以向当地保理公司进行保理,获得一笔钱建设工厂。马某觉得两人是亲戚,不好驳杜某的面子,并且认为既然是虚构合同,自己的公司应该不用承担责任,于是便答应了杜某的请求。没想到的是,当两公司虚构的产品购销合同的应收账款到期后,保理公司找到马某的公司,要求其偿还货款。马某以该应收账款是虚构的进行抗辩。请问,保理关系中,应收账款为虚构的,债务人能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吗?

律师分析

保理关系中,保理商提供的服务,是建立在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合同,且债权人具有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基础之上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由此可见,在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时,应收账款债务人是不能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的。具体到本案中,杜某公司与马某公司虚构购销合同,应收账款不存在,如果保理公司事先不知道虚构的事实,马某公司是不能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公司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温馨提示

保理关系的实质,就是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在保理法律关系中,保理合同交易的真实性十分重要。因此,在签订保理合同时,保理人应当格外注重审查债权人应收账款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债权人和债务人更不能以虚构债务的手段套取任何非法所得。

自测小题

问答:保理人明知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还为其做保理的,债务人能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吗?[9]( )


[1] 解答:B。

[2] 解答:错误。

[3] 解答:A。

[4] 解答:B。

[5] 解答:AB。

[6] 解答:B。

[7] 解答:AB。

[8] 解答:错误。

[9] 解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