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体系
1.概念。法律体系指的是一国的部门法体系。上述法律部门有机结合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即法律体系。因此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2)它是由本国现行有效的国内法所构成的法律体系,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失效的法律规范,也不包括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3)法律体系是通过法律部门构成的体系;(4)法律体系是不断变化发展的。
2.法律体系与法系、立法体系的区别。法律体系、法系、立法体系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1)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指的是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的历史传统和源流关系的各国或地区的法的总称。如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等,另外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有的学者还提出社会主义法系等概念。法律体系只由本国法律构成,法系则由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构成;法律体系是由现行有效的法律组成的,法系则还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相关法律等等。(https://www.daowen.com)
中华法系是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特别是东亚)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的空间范围主要是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心,还包括东亚大陆,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中国历史上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最为核心的特征是“礼法合一”,其他特点还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统治者可以随意修改法律。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儒家思想贯彻始终。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即“重刑轻民”。第四,行政司法合一,即侦查、审判合一。
(2)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是指与一国立法体制密切相关的各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体系。其与法律体系的区别在于:①法律体系是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而组成的体系,立法体系则与一国的立法体制密切相关(我国的立法体制见下文“三、宪法”部分);②法律体系只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立法体系还包括已经废止或自行失效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