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失效,以及刑法对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这里主要讲溯及力问题。
(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没有适用效力。这一原则可以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现。(https://www.daowen.com)
(2)从旧兼从轻原则:新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12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一原则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同时又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自由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