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的各种要件的总和,它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不同的罪名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侵犯的对象,具体指犯罪所侵犯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章下的具体某个犯罪,其犯罪客体即是国家安全的某个具体方面,依此类推。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危害行为和行为造成的结果。犯罪客体回答的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客观方面则是回答了这一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受到侵害,并且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1)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应当是概念意识的支配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表现为身体的动静,因此单纯的内心思想,被外力强制、丧失意志下的行为,以及无意识的动作等不包括在内。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及身体的积极动作(不当为而为);不作为,即身体的消极动作(当为却不为)。
(2)危害社会的结果:表现为物质性的结果和非物质性的结果。物质性的结果可以根据物理性状,如数量、重量、状态等方面加以确定,非物质性结果是无形的、抽象的。不同的犯罪对结果的要求是不同的。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但这个关系具有法律上限定的意义,如在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原则上要求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偶然的因果关系只有在极特殊案件中作为必然因果关系的补充才有意义。
3.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1)自然人构成犯罪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了犯罪行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是针对特殊主体的,构成这类犯罪,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身份,例如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包括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特定的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16周岁以上(包括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https://www.daowen.com)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必须将法人犯罪与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区别开来。法人犯罪的前提是,该单位是依法成立,有着合法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的实体。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又称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1)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态。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并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是其追求的目标)。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对结果不追求但也不阻止)。
(2)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认识到,但却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是违背其意志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也是违背其意志的。
(3)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特征存在错误认识。
对法律认识的错误: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行为人错误地当成是犯罪行为来实施的(误无罪为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属犯罪;刑法上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该种行为不是犯罪而实施了该行为(误有罪为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属犯罪;其他法律认识错误,如误将此罪当作彼罪,误将刑罚严重的犯罪当作刑法较轻的犯罪等等,这类认识上的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
对事实认识的错误:对象错误,如误将甲当作乙而加以杀害,这种错误不影响定罪;方法错误,如射击甲,但未瞄准而射中乙,这种错误不影响定罪;因果关系错误,如甲误以为已经将乙杀死,于是抛尸井中,导致未死的乙最终溺死,这种情况也不影响定罪。其他错误,如欲犯重罪,客观上犯了轻罪,或者相反,这类情形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