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刑事诉讼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十)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法律监督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7)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8)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https://www.daowen.com)

(9)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此外还包括:依靠群众的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等。

2.刑事诉讼的立案管辖。立案管辖的问题主要解决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刑事侦查的分工等方面的问题。请参看下表:

图示

★对于交叉管辖问题,要分清主罪和次罪(刑罚较重的为重罪)后再确定管辖。原则上是各自管辖、重罪为主。表中标黑体字的案件,如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公诉。

3.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具体情况见下表:

图示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也曾经被下放给若干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但从2007年1月1日起,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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