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因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由民法来规范。理解民法的概念,要注意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在采民商合一立法例的国家,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包括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部分,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民事制定法主要以《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法律的形式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