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诉讼时效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九)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基于法律成本和可操作性的需要,法律不能无期限地永久保护利益,只能有一定期限。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https://www.daowen.com)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比如,《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毁的。此外,还有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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