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代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八)代理

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指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是重要考点。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通意见》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有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是法律考试的常考点,关键是要理解该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正常的信赖利益。要掌握的法条有两个:《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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