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同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4.合同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①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②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首先,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其次,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再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另外,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最后,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故具有补偿性质。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有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https://www.daowen.com)

①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②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对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定(仅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

要注意: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因为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另外,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法定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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