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仲裁
该部分涉及《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两部法律,出题非常少,难度仅限于最基础的常识性问题,题量最多就一到两个题目,或者没有。本部分要求考生看一两遍本书精选法律条文的相关部分即可。
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都是针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
1.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要注意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法院调解属于民事诉讼的一部分。在诉讼中有法院调解,在诉讼之外,则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机关的调解。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根据。与这些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法院调解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仲裁。仲裁是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既不同于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等特点。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才能够开始。
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的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的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https://www.daowen.com)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