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节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节录) (1998年11月4日)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https://www.daowen.com)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