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节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节录)

(1998年11月4日)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https://www.daowen.com)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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