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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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录)
(2006年8月27日)
第二条 【调整范围】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比较主要区别如下:(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以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的具体经营管理,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经营管理。(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条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六条 【所得税的缴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本条是修订后新增加的规定,确立了一次纳税原则,即合伙企业不纳税,由合伙人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