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详解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2007 真题详解

真题:75.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行政征用的是:

A.两年前镇建的一个经济开发园区用了杨军家的承包地,杨军经多次努力拿到了合理的补偿

B.某公安机关在破案时,由于情况紧急,使用了王某的摩托车,后来支付给王某一些费用

C.一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需占用某市农民的土地,当地政府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各种补偿费用与安置费,并对多余的劳动力进行了安置

D.某地发生洪灾,为了抗洪,政府从几个建筑公司调集了沙子,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偿

答案及解析:[A]

本题涉及的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但出现在定义判断里。考生一定要注意定义判断题的要求。这道题比较简单,但仍须提请考生注意的是,在解答这类题目时,法律专业的考生容易走入一个误区,那就是运用他/她的专业知识储备。如果考题给定的信息与考生掌握的专业知识是一致的,那确实不会产生问题,但我们必须考虑到,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考题给出的信息有可能是不能达到法学专业所要求的那种准确性的,甚至还会出现偏差。假设出现了这种小情况,那作为一个应试的问题,就应该遵守题干优先的原则,而不是自己的法律知识优先的原则。

考生务必注意:判断推理题本身要求考生去运用题干给出的信息。在本题,关键的问题在于选项A中的经济开发园区不是行政机关,它与杨军的关系不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题干给出的定义。而其他三个选项都能够符合题干的定义,所以答案就很明确了。

真题:9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

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答案及解析:[D]

本题为常识判断题。这道题的解答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常识的,对于法律专业考生来说比较容易,因为D选项是确定错误的,所以通过排除法,他们一般是不会答错的。自然,对于非法律类考生来说,一般也不会出错,因为独立的外交权是国家主权的典型职能和标志,这一点对于考生来说,应该不会陌生。当然,如果他们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那就更不会出错了。

选项A参见宪法第30条,选项B参见立法法第66条,选项C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7条。关于选项D,则可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

真题:97.小李是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国有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在该国有企业工作时间为一年,工作期间,其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这种公务员交流的形式称为:

A.调任 B.转任 C.轮岗 D.挂职锻炼

答案及解析:[D]

这道题对于事先没有任何准备的考生来说,只能是通过自己的感觉来猜测了。法律专业的考生,由于这部分内容不属于主干必修课,也未必了解公务员法中的这些具体制度。事实上,大多数考生都是在平时,通过对公共事务的关心,而积累起相应的常识的。尤其是对于有志于成为公务员的考生来说,平时多了解公务员方面的一些制度,那也是很正常的,也应当说是理所当然的。

仅就本题而言,假设考生确实没有相关的了解,那就只能从名词本身来判断了。法律制度中的概念、名称不是纯粹凭空设计出来的技术语言,它们是有规律的,和日常用语中的措辞习惯和意义都具有密切的联系。除去专业性特别强的领域外(比如民商法中的专业术语),这些概念可以从日常用语的角度来思考,至少在应试的时候,这是一种方法,虽说没有十足的把握,但也不至于纯粹抓瞎。

准确的答案请参考《公务员法》第66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附《公务员法》第63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第64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第65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真题:98.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列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B.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不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D.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查的是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方面的知识。选项D有可能会迷惑人。如果考生误把华侨当成具有外国国籍的华人,这样就会落入陷阱,以为这个选项的内容与中国公民无关,于是就选了这一项。这当然是错误的,华侨、归侨、侨眷都有准确的含义: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他们都是中国公民。

许多考生在应试的时候,即使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也很难做到在具体细节上记得准确全面。所以,一些辅助的判断技巧往往能派上用处。仔细观察不难发现,题干中已经包含了一定的提示信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本题可以尝试从平等保护的角度去求解。选项A涉及男女平等。妇女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公民平等当中着重强调男女平等,尤其是强调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利,这一点是非常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考生一般是能够理解的。选项B涉及的内容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年龄。按照宪法的规定,这个年龄就是成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所有成年人的基本政治权利平等。就某种理想的意义上说,这一点对所有考生都应当不陌生,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所有考生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之前,肯定都已经有过政治选举的经历,那样的话,就可以回想一下自己第一次选举的时间。但是实际上,这许多考生的选举经历都是模糊的,对自己18周岁时是否有过选举的经历都很怀疑,或者事实上,也确实没有那种经历。关于选项D,从公民权平等的角度上说,不能因为华侨身在海外,就不保护他们的权利;不能因为归侨有海外背景,就不保护他们的权利;不能因为侨眷的眷属是华侨、归侨就不保护他们的权利。这样来理解,选项D就符合平等的要求。选项C中提到的公民实际上就是那些在行使其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时存在物质上/物理上的困难的人群。所以,从公民权利平等的角度来说,为了他们能够和正常人一样平等的行使权利,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些困难。国家在这些方面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就符合平等保护的精神。于是,说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不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就是错误的了。

准确的答案请参见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真题:99.某市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以( )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A.A机关 B.B机关 C.市政府 D.省政府

答案及解析:[B]

本题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首先需要大致地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对于法律专业考生而言,这道题应该是不在话下的。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或许可以从“有其权者必负其责”这样一种逻辑来切入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在行政复议中一般涉及行政复议机关(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它提出复议请求,要求它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的那个机关)、申请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等复议参加人(一般即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即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是同一个机关,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4 条)。在解题时要弄清本题的答题要求,即谁是该案的“被申请人”,千万不要误把题干的要求理解成是应该向谁提出复议申请。这一点,尤其要提醒法律专业的考生,因为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有时会有一种不知不觉的思维惯性,在他们平时的专业训练中,可能对如何确定复议机关这个问题强调得比较多,而且考试现场由于时间较紧,争分夺秒,很容易想当然地把题干的要求想象成是考查复议机关这个知识点。沉着冷静,耐心把题干的要求读完,才能保证准确命中,不浪费时间,也不浪费自己的专业知识。

准确的答案请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五)项: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一条款同时规定了这类复议案件中的复议机关、被申请人。

真题:100.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答案及解析:[B]

对于并不确切地了解行政许可设定问题的考生来说,这一题的解题思路反倒是非常简单的。我们完全可以运用一种朴素的想法来考虑这个问题:题干要求的是选择没有权力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而四个选项在效力等级上有高有低,因此,效力最低的那个,必定是这道题的答案。当然,即使如此,考生还是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至少需要了解各个选项的含义。如果不了解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具体是什么含义,这道题当然就没法答了。

准确的答案参见《行政许可法》第14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15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17条:除本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真题:101.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答案及解析:[D]

本题涉及民法上的代理问题,属于一个专业问题;但是,实际上,这道题的解答却不一定需要专业训练。因为D选项明显有违诚实做人的原则,包括其措辞(“恶意串通”)也是贬义性的。就四个选项而言,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完全可以合理地认为:如果连D都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那么ABC三个选项就更不可能是违法的了。法学之所以专业,原因之一是因为法律体系非常庞大,一个科学的专业体系能够将这些庞杂的材料整合起来,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和谐,有利于学习记忆,有利于掌握运用等等,但绝不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内容本身有违常人生活。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之内,像民法这类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其内容本身,大体上必定是与普通人的善良感情能够互相共鸣的,不论法律的语言是否采取非常技术化的形式。非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在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可资运用的时候,不妨动用这种朴素的公民情感或者叫作正直为人的情感。

准确的答案可参见《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题选项D以明显不合理高价买入货物,显然损害了被代理人孙某的利益。

真题:102.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答案及解析:[B]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即对触犯刑法规定的罪名即要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与此相对,有不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就是仅对某一部分特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和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法律专业的考生一般都能轻易地解答这个问题,因为该知识点是法学专业基本课程中的基本知识点。对于非法律专业类考生来说,如果他们平时对此没有准确的了解,那么这一题几乎没有技巧可言。想法,一些技巧性的答题思路倒有可能产生误导。比如,考生都知道18周岁是成年的年龄,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是能够行使公民政治权利的年龄。一旦沿着这个思路进行,他/她就可能会错误地选择C选项。

这种情况正好说明:一定的答题技巧和相关的考前知识记忆都是必要的。尤其需要提醒考生的是:答题技巧的运用是有前提的,一个是考生已经掌握了相关的但未必完全的信息,另一个是题干当中包含了有用的信息,再一个是四个选项是有规律可循的。就本题而言,18周岁是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与刑事是否必然相关呢?这一点本身需要猜测,处在不确定的状态中,这样我们就很难说知道这个18周岁的信息是否是本题的相关信息;其次,本题题干中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不是一条可以有所推理的信息;再次,四个选项四个年龄,实在也无从查考其规律。一句话,像本题所考查的这类知识点,需要做好考前的知识记忆。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是可以很快掌握相关信息点的。

准确的答案请参见《刑法》第17条第1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该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真题:103.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人也有肖像权

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进行

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答案及解析:[A]

在考生不十分清楚法律关于肖像权的规定的情况下,本题的解题思路是能够派上一定的用场的。但必须避免一种日常生活中的误解。法人这个说法在经济生活中是很多的,但在许多的情况下,人们对这个术语的使用其实是错误的。比如在经济往来中,许多人都会说张三或李四是公司的法人,甚至在签订的合同上都会写上“法人:张三”或“法人:李四”等等。这样一来,法人就好像就是指某个人,比如指公司的老板,厂长之类的。如果怀有这种误解,那么这道题对于事先没有准备、没有掌握相关知识的考生来说,就比较难处理了。其实,法人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拟,指的不是哪个活生生的人,而是一个组织,比如按照公司法注册的一个公司。这个公司的老板其实是法人的代表,所以他的全称是“法人代表”,而不能称他为“法人”。在避免这种误解之后,考生就有可能会判断,选项A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在常识的理解中,汉语肖像一词,指的是某个人的面目、相貌等等。

准确的答案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读者可以比较一下《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的权利的其他条文,很多都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权利”,由此可知,法人是不具有肖像权的。

真题:104.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A.配偶 子女 父母 B.兄弟 配偶 子女

C.子女 父母 兄弟 D.父母 兄弟 配偶

答案及解析:[A]

这道题对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来说,是相当轻松的。假设考生对这个问题知道得很不确切,那么他/她或许会把法律问题转换成日常生活的逻辑来思考,这是蕴含在大部分答题技巧当中的原则。除去那些无法运用技巧的纯记忆类考题,这条原则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辅助的作用。就本题来说,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可以理解为最亲近的那些亲人。通过这种转化,在这四个选项中进行选择的问题,就成了比较一个比较的问题:一般而言,哪个选项中的亲人在中国人看来是最亲近的,或者是最重要的。以这种方式考虑这个问题,选择A选项的几率应该是比较大的。

准确的答案请参见《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真题:105.赵某与黄某2003年1月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

C.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2004年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俱,价值4万元

答案及解析:[B]

这道题需要比较准确的法律知识,但选项当中依然透露出了一些有助于答题的信息。题干的要求是选出不属于共同财产的项目,而C、D两项十分明确地提示了房屋、家具的共同性质:房屋是赠送给赵某和黄某两个人的,家具也是两个人共同购买的。A和B的差别是,A是黄某获得的一种收入,B是赵某获得的损害赔偿,一般人都不会把它理解成一种收入。如果认识到这一点,考生选择B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准确的答案参见《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真题:106.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可以兼任监事

B.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C.监事须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D.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答案及解析:[A]

这道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比较专业的,但四个选项仍然有规律可循。监事职责是对公司管理阶层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中主要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的行为是监事的对象,如果由他们来担任监事,就等于让他们自己监督自己,也就等于没有人监督他们。这是不合理的。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

准确的答案参见《公司法》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真题:107.关于股份和股票的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股票可以流通并可以设置质押

B.股票是证明股东权力的有价证券

C.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

D.股票的形式、记载事项可以由发行股票的公司自行决定

答案及解析:[D](https://www.daowen.com)

这道题除民商专业的考生,事先就已精确了解相关知识点的考生当属凤毛麟角。但话又说回来,其他考生也不是没有办法。选项D应该是比较容易被选中的,因为法律对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在形式和内容上没有任何要求,这是不合常规的,也是不合理的(这可以说就是一种合理性分析)。其实,考生们对炒股(股票买卖)、分红等等说法,肯定都不会陌生,如果考生能运用这类日常的经验知识,并加上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分析能力,那么正确地解答这道专业题就不会特别困难。

准确的答案参见《公司法》第126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129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真题:108.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A.必须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B.可以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C.必须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可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答案及解析:[C]

这道题是有难度的。按照“谁行为、谁负责”这种日常生活中的归责方式,一般考生也有能力排除A、D选项。但在B、C选项之间,就必须具有确切的法律知识。就应试策略来说,通常人们会建议考生避免选择那些绝对性的陈述。所以,考生选B的可能性比较大。特别对于法学专业的考生,假如对这个具体的法律知识点,他/她记得不是特别精确的话,他/她首选的答案也必定是B。

我们给出的正确答案是C,这个答案的根据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然而,这个答案是可以争议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在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并拒绝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程序仍然正常进行,只不过法院应当将其他行政机关追加为第三人而已。所以,在这种应当以几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被告的做法,仍然是可行的。这样,选项B其实是正确的。

这类有争议的题在试题中出现是比较偶然的,但的确存在。不过一般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在本意上绝不是要让考生陷入这类非常专业的、争议性很大的问题之中。

真题:109.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

A.数字 B.三维标志 C.颜色组合 D.音乐

答案及解析:[D]

这道题有很简便的答题思路,那就是回想一下自己看到过哪些类型的商标,然后一一排除,最后剩下的必定是正确答案(举例排除法)。举个例子:宝马车的标志是蓝白两色的颜色组合,美洲豹汽车的标志是一匹飞奔的立体的豹子(三维标志),一汽轿车的标志是一个圆圈中间带一个阿拉伯数字“1”。以音乐作为商标的例子就举不出来了,即使不能确定也没关系,因为A、B、C选项已经确定不是本题的答案了。

准确的答案参见《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真题:110.下列关于诉讼程序的选项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A.发回重审的案件

B.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有50人

C.甲起诉乙,要求乙返还借款3000元,但起诉时乙下落不明

D.甲起诉乙合同违约,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无原则分歧

答案及解析:[D]

这道程序法的题对部分法律专业考生肯定是很简单的,但其他考生应当马上反应过来:简易程序必定是相对于比它更复杂的程序而言的(用法律术语说,这种更正式、更复杂的程序叫“普通程序”);既然是比较简单易行的程序,那么它审理的案件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也肯定是相对简单容易的案件。这样一来,这道题实际上就转化成了另外一个问题:A、B、C、D四个选项,哪一个选项中的案情是最容易审理的?考生经过比较,应该很容易判断:选项D中,案情已经比较清楚了,双方当事人没有什么大的争议,事实基本上已经确定了。与此相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已经说明第一审出了问题,显然案件比较复杂;B中原告一方有50个人,这么多人的诉讼,明显是个比较棘手的案件;C中被告下落不明,与D选项相比,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所以,答案是D。

上述答题思路可以概括为问题转换法。前文曾经讲到在一些情形中,可以通过把法律问题转化为生活逻辑的方法来思考,这和问题转换法是一致的。

准确的答案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真题:111.甲和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不应回避的是:

A.证人刘某,是乙的妻子

B.审判员王某,是甲的哥哥

C.合议庭审判员于某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D.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陪审员周某,是甲的弟弟

答案及解析:[A]

这道题应该是比较容易的。用通俗的话说,审判案件的法官如果是原告或者被告的亲戚,或者自己和这个案件的胜诉或败诉有着利害关系,那么人们就可以合理地怀疑这位法官是否能公正地审判案件。因此,运用日常的生活逻辑也能确切地知道。如果问,在四个选项中哪些人应该回避以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那么首当其冲的就是B、C、D。剩下的就只有选项A了。

准确的答案参见《民事诉讼法》第45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真题:112.某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此期间,他依法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或实施哪些行为?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国家机关的公务员

C.某公办大学的普通教师

D.言论、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答案及解析:[C]

就本题的初衷来说,它的目的是要让考生来判断,四个选项中哪些选项涉及的是政治权利。A、B、D是很容易排除的,它们都属于政治权利。《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公办大学普通教师并非领导职务,因此不属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但是,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问题来说,本题是没有正确答案的。因为尽管担任公办大学普通教师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但是《教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真题:113.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A.马某被判拘役,其声称女儿正在读小学,需要其接送

B.周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多次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刘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服刑过程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韩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声称丈夫在外地工作,老母病重,儿子年幼,需要其照顾

答案及解析:[C]

本题需要考生事先了解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比较准确地记忆相关的法律知识。当然,选项中的确也已经透露了一些特殊的信息,例如选项C本身就有“需要保外就医”的字样,也就是说,需要到监狱场所之外去进行治疗。所以,选项C首先就“貌似正确”。问题在于选项B比较具有迷惑性。为了准确地答题,还是需要动用法律知识的储备。如果缺乏相关知识,那么在临场考试的情况下,唯一可行的策略就是选择有明确信息提示的选项。

准确答案参见《刑事诉讼法》254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真题:114.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不是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的一项是:

A.反倾销措施 B.反补贴措施 C.保障措施 D.拒绝进口

答案及解析:[D]

选项C被考生选中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因为“保障措施”的说法就给人一种正面或褒义的色彩。选项D被选中的可能性比较大,拒绝进口与开放政策相违背。关于选项A、B,很多考生都是平时从阅读报纸、新闻的过程中留下印象的。所以说,这道题看起来很专业,但在一定程度上考查的也是考生平时对财经时事方面的关心程度。

准确答案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真题:115.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答案及解析:[B]

读者可以回想一下前面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第102题。那道题与本题类似,选项都与非常精确的数字有关。这类常识判断题一般是很难运用分析性的答题技巧的,在没有任何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其他的所谓技巧都沦为单纯的猜测,有时候甚至成为误导。可以说,这类题目的本性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不知的情况下,只有运气能够帮助你了。

准确答案请参考《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0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真题:116.某大学在学校内进行道路整修,施工中没有设置道路整修警示标志,致过路学生受伤。对此,由( )承担责任。

A.该学校 B.受害人自己 C.该学校和受害人 D.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

答案及解析:[A]

这道题对法律专业的考生是比较容易的。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一般也都能答对。题干中的表述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几乎已经完整地提出了整个因果关系链条:学校施工——致使——学生受伤。在常识判断中,考生也应该注意捕捉题干以及选项中透露出来的信息。实际上,毕竟行政能力测验中的法律基础知识并不是要考查考生的法律专业水平;它考查的对象更多是知识面的广度而不是深度、合理的思维能力、是非判断能力,同时也包括了逻辑思考能力。

对非法律专业考生唯一具有迷惑性的选项是D。不过,由于考生多数都是高校毕业生,所以可以相信,运用他们的自然的道德感和学校生活学习的经验、见闻,考生们是能够做出正确地选择的。

准确的答案参见《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真题:117.在我国,下列所得中,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保险赔款 B.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C.偶然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答案及解析:[A]

可能有一部分考生有过各种纳税以及其他经济生活的经历,所以,对纳税问题有着一些基本的常识性了解,甚至比较细致的了解。但很多应届的考生可能都还没有相应的经历,平时去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动力也比较小。这样一来,这道题的解答就又需要一些辅助技巧来帮忙了。

首先是捕捉题干和选项中的文字信息。题干要求的是个人“所得”税,而选项中B、C、D都明确标明是的“所得”,选项A则没有这样明确的信息。其次是比较四个选项的相同点与差异之处(请读者回忆前文几次提到的问题转换的思路)。B、C、D都是各种经济收入,选项A则是赔款。另外也可以这样考虑:如果保险赔款也要征税,那就等于说,个人因为受到财产或人身的损害而向国家纳税。这是不合理的。综合以上考虑,考生选择A的几率应该非常大。在必要的情况下,这里的几个思路(表面信息捕捉、问题转换、合理性分析)也可以分开来使用。虽然都不严谨,但还是与出题人的意图具有一定的关联(特别是表面信息捕捉,在这道题里具有比较大的风险,考生可能很快会怀疑,或许这些明确的字面信息恰好是个陷阱。所以问题转换与合理性分析是更实质的思路,能够增强考生的确信)。

准确答案参见《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五项。

真题:118.根拐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 D.没收非法财产

答案及解析:[C]

这道题也是一道问题转换的题型。考生需要知道:“法律”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除低于宪法外,是最高的。所以“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的处罚一定是非常重大的处罚。于是问题就转换为:四个选项中,哪一个选项中的处罚措施是最重大的。考生们可能会担心:不同的人对这个问题会有不同的看法,那不是会让很多考生作出错误选择吗?比如有的考生认为,假如他自己是一个老板,被抓进去关几天没什么了不起,要是把营业执照给吊销了,那还了得?这里要提醒考生的是,这种重要性的比较不是纯粹主观的东西,它还是需要假设一定的知识背景的。考生至少需要了解,在法律上看来,除生命外,人身自由是最关重大的价值,也是现代社会的要求。可以相信,对于高校的学生来说,这一点是很好理解的。

准确的答案参见《行政处罚法》第9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真题:119.按照我国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仲裁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的是:

A.双方争议必须是经济纠纷 B.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进行仲裁

C.由人民法院决定仲裁   D.当事人一方到仲裁庭立案

答案及解析:[B]

所谓必要条件:如果有P则必然有Q;但是有Q却不一定有P,由此Q就是P的必要条件。仲裁的必要条件,意思就是: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进行仲裁,那么必定要满足那个条件;但满足了这个条件,不等于肯定能进行仲裁。其实问题也就是一句话:一定要符合哪个条件,才能使仲裁得以进行。解答这道题的关键在于考生是否对仲裁制度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与诉讼不同,仲裁是一种双方共同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本题的意图,就是要考查考生对这个基本知识点的了解程度。《仲裁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但是,对这个答案还是有争议的。因为《仲裁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从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仲裁就是为经济纠纷的解决所设立的制度,所以能够仲裁的肯定是经济纠纷。有人可能会反驳说:劳动争议仲裁就不是经济纠纷啊!但如果把劳动争议仲裁也当作这里考查的仲裁,那同样会有问题: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

这类具有争议的题不需要考生花心思去纠缠。仅从应试的角度看,考生用不着深入非常具体的法律问题去追根究底,那是法学专业研究的任务和范围。

真题:120.下列时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是:

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B.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

D.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但因没有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被暂时查封

答案及解析:[D]

选项中已经传达了一定的信息,没有相关法律知识的考生可以利用这类信息解题。比较四个选项可知:选项D的房屋所有人的房子被依法查封,而其他三个选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都没有进一步的信息表明它们是否存在缺陷,这也就意味着它们没有其他的不足或限制。因此,选择D就是一个比较理智的答案。

准确的答案参见《担保法》第37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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