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详解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2008 真题详解

真题:67.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天然孳息的是:

A.送给他人的猫崽    B.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

C.牛被宰杀后发现的牛黄 D.公园里的柿子树所结的果实

答案及解析:[A]

本题涉及的是一个法律问题(见《物权法》第116条),但题型为定义判断题,不依赖考生是否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考生只要准确理解题干中的定义,便可以准确解答。不过,单就本题来讲,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很容易答对。经过法律训练的考生都会理解选项A与其他选项之间的差别所在。而非法律专业考生很可能会质疑:猫崽不也是猫根据自然生长规律生下来的“出产物”吗?

尽管法律专业的考生容易解答这道题,但这里还是要提醒各位:解答此类考题时,一定要注意定义判断题这个类型的要求和性质:这种题型已经在题干中给定了前提,它要求的是根据给定的定义来判断选项,而不是要求考查这个定义本身是不是准确。也就是说,判断推理题考查的是考生的理解力、推理能力,而不是考查考生的知识量(请考生参见对2007年真题第75题的解析)。有的考生选则B,但剪下的羊毛明显是动物的出产物。有的考生经过比较艰深的专业思考选择了D,因为有的辅导书告诉他/她,“孳息物要能与原物分离而成为独立的物体,如果并没有分离,而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则并不是天然孳息”,而柿子长在树上,还没有分离,所以就不是孳息。然而实际上,选项D并没有说柿子还长在树上。如果按照这位考生的思路的话,那还必须说:选项C发现的牛黄或许还没有与被宰杀的牛分离,这样选项C也就不属于孳息了。

这些思考都偏离了定义判断题首先要做的第一项工作:要全面准确地把握题干。可以说,具体的专业知识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虽然的确有帮助。考生应当相信:有用的信息都已经出现的定义当中,不需要再到外面去找其他解题要素了。综合考虑题干的含义,可知:(1)天然孳息是植物的果实或动物的出产(四个选项似乎都成立);(2)天然孳息是独立的分离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个部分(四个选项没有一个选项明确地告诉考生“尚未与原物分离”);(3)天然孳息需要特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也就是说,天然孳息会产生所有权方面的争议:公园里的果实,如果游人摘下来了,那它就归游人所有吗?法律规定说,不是的,所有权还是归果树的所有者;张三剪下了李四家的羊毛,那羊毛是不是就属于张三呢?法律规定说,不是的,所有权还是李四的;屠夫宰牛时发现牛黄,他可以据为己有吗?法律规定说不是的,牛黄还是牛主人的等等。唯有选项A,送给他人的猫崽,其所有权权属在之前和之后都已经是确定了的,这显然已经不是关于孳息的法律规定所要调整的对象。所以答案是A。

真题:68.绿色壁垒是指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法规,为保护生态环境、人类以及动植物生命安全与健康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各种限制或者禁止贸易的措施,它是能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绿色壁垒行为的是:

A.某大型连锁超市只销售通过绿色食品检验的进口农产品

B.一家纺织品进出口公司销往欧洲的10余吨棉纱因检测出含有德国禁用的偶氮染料而停止出口

C.某公司向国外出口大蒜,因途中货轮上的温控设施出问题,部分大蒜到港后变质,结果所有大蒜被退回

D.一家工厂生产的木质卧室家具在美国市场销售量非常可观,但由于美国提高了木质卧室家具的关税,其出口量大受影响

答案及解析:[B]

题干给出定义,应该从若干个方面全面把握:(1)绿色壁垒恶化国家或国家组织的行为,因此选项A错误;(2)这种禁止措施针对的是一些不合格规定的安全标准的客体,选项C中的大蒜变质,只是一般的质量不合格问题。(3)选项D中的措施是一种关税,而题干中则明确说绿色壁垒不是关税问题。这道题是典型的定义判断,很多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和非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在这里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因为这么具体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就是对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也是很陌生的。

真题:71.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价格垄断行为的是:

A.几家大型电视机生产企业通过协议联手操纵价格

B.某商场为了吸引顾客将部分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

C.拥有专利权的工厂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经销商提货时强制限定转售价格

D.一家占市场份额70%的大企业以回扣、赠送等方式变相降价,致使商品市场价低于成本价

答案及解析:[B]

解答定义判断题要求准确全面把握题干,但同时也要求考生不要钻牛角尖,也不要陷入艰深的理论问题,“想得太多”。题干和选项中没有确定的给出或明显包含着的信息,千万不要凭主观想象去考虑它们,把它们当作影响答题思路的东西。这道题几乎没什么可说的:选项A明确说是“联手操纵价格”;选项C明确说是“凭借市场支配定位”限制价格;选项D明确告诉考生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以及该企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选项B的商场既不存在互相串通行为,该选项也没有表示任何关于该商场市场地位的信息。要是凭着主观臆想,猜测说这个商场可能重要性非常非常之大,以至于只要它一低价抛售商品,就会影响整个市场等等,那这道题就没法求解了。

真题:96.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答案及解析:[C]

这道题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是没法运用辅助技巧进行分析推理的。可以说,这类题型占总数的比例就是判断考试难易程度的一个标准。占的比例越大,法律基础知识记忆的要求就越高,难度就越大;占的比例越小,法律基础知识记忆的要求就越低,难度就越小。当然,对于法律专业的考生,这道题其实是非常简单的。

法系和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华法系指恰恰不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它指的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具体知识点,请考生参看本书基本理论部分的内容。

真题:97.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限于:

A.国务院

B.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D.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答案及解析:[A]

这道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入。其中之一是把这道题当作是一道概念题,考的是考生对“行政法规”含义的理解。行政法规指的就是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二个角度是把它当作立法法上关于行政立法权的分配问题,考的是考生对立法法的了解。无论哪一种思路,辅助性的解题技巧都是很难发挥作用的。

准确的答案参见《立法法》第56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真题:98.某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与国务院某一部门的规章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由国务院裁决

B.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C.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裁决

D.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法的规章予以撤销

答案及解析:[A]

如果考生对立法法的具体内容不甚了解,甚至毫无所知,那他/她在解答这道题的时候必定也只能运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常识来进行解答了。比如他/她可能设想,省、部级别差相仿,它们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自然可以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来决定,而这个共同的上级的不就是国务院吗?但是,这个设想的确定性比较低,只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实际上,这种推理很难让考生自己信服。比如选项D,考生一般都非常清楚,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那么照道理,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委员会是不是可以撤销违法的规章呢?

在这里,辅助性的分析技巧碰到了它的极限。前文已经提到过,技巧的运用是有自身的前提的(见对2007真题第102题的解析)。对这道题的非专业分析找不到一个可靠的立足点,完全属于猜测。

没有相关法律知识不行,但是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得模模糊糊也很危险。就拿这道题为例:要解答这道题,首先要清楚地把握题干。题干给出的问题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问题,所以考生必须了解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含义,不能把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混为一谈,否则的话选项D就成了一个可能的答案,虽然也不完全正确。

准确的答案参见《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三)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真题:99.我国对法律溯及力问题,实行的原则是:

A.法在任何情况下均溯及既往

B.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

C.法在一般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D.法在一般情况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答案及解析:[D]

法的溯及力问题,通俗地说就是,新制定的法律对于制定之前已经发生的事情是否也具有效力。比如说,某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一部新的刑法,这部刑法规定A这种行为是犯罪,但在这部刑法实施之前,这个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A这种行为是犯罪,所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有的人已经从事了A行为。那么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这个国家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刑法起诉他吗?法院可以根据新刑法判他的罪吗?如果可以,那就说明这部刑法有溯及力,也就是溯及既往;如果不可以,那就是说这部刑法没有溯及力,不可以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社会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和选项D中的概括是一致的。在我国,法律对它生效之前的行为一般都是没有溯及力的,这就是说,法不溯及既往是一条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法律会具体规定其溯及力。

真题:100.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构成违宪或违法的行为是:

A.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B.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条例》

C.国务院某部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D.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B]

这道题对考生的要求是比较高的。正确解答这道题,需要对宪法和立法法有比较清晰、准确的记忆或了解。可以相信,很多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在这道题上也一样是犹豫不决,难以获得一个自信的判断。

准确答案参见《立法法》第66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选项B的表述中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说成了它的常委会,这就错误了。

接下来的两道题都是一个类型:没有具体的法律基础知识,靠推理等技巧是无法取得正确答案的。

真题:101.下列人员中,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A.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B.副局长、副厅长、委员会副主任

C.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D.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

答案及解析:[D]

准确答案参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真题:102.下列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B.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土地全部属于集体所有

D.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答案及解析:[B]

准确的答案参见《物权法》第47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58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根据第47条可知,与选项D的说法正好相反: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

真题:10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哪一项要求?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正当 D.诚实守信

答案及解析:[A]

这道常识判断题是比较奇特的,在一定程度上,它就像一道言语理解与表达题。考生在缺乏准确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条件下,最好也把这类题转换成言语理解题来解答(这里的要求就是归纳题干的含义)。我们在前面分析2007年真题的时候,已经不止一次遇到过转换问题的方法了。可以说,转换问题的方法也就是把考法律知识的问题,转变成考查其他能力的问题(比如语言含义理解的问题、合理性与否的问题、逻辑的问题等等)。

具体到这道题目,引号之内的法条的主要意思非常明显,就是强调行政机关作出特定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具体说就是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否则行政机关就不能作出相关的行政行为。用一个词来概括,这不就是合法行政么?

准确的答案参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真题:104.小王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被某机关录用,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公务员纪律被取消录用,小王不服,他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D.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案及解析:[C]

本题选项A、B很容易排除,它们分别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调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调整的对象都发生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而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行为,而小王被取消录用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为。四个选项中比较容易迷惑人的是选项D。为准确解答这道题,考生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需要了解人事争议程序适用的具体对象。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2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事争议包括以下范围:(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显然,这一程序主要是针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的聘任合同关系(关于公务员的聘任,参见《公务员法》第十六章)。

准确答案参见《公务员法》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第100条第3款: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考生可能会问:怎么判断题干中的公务员就不是聘用制的公务员呢?这里面的关键就看有没有聘用合同。存在聘用合同的,就不会是“取消录用”,而应该是“解除合同”。题干中还明确说明,小王是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录用的,而不是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与某机关签订了聘用合同。因此,完全可以判断小王是公务员,而不是聘用制的公务员。

真题:105.下列哪一情形,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内?

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刑事拘留

D.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决定

答案及解析:[C]

这道题非常专业,它涉及的已经不仅仅是重要的法律,而是关于法律的司法解释。要正确解答这道题,考生要么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条文比较熟,要么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有比较深刻的理解。这两点中的任何一点都需要考生在事前进行有效的备考复习。

但是,这道题还是留下了一些可以供一般考生运用的信息。选项C明确标明了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拘留”,而不是“行政拘留”,刑事和行政是不同的。如果考生能抓住这条信息,那就能比较顺利地选中正确答案了。有的考生选择了D。这些考生思考的角度自然是有道理的,即他们首先判断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该是行政机关(当然这个前提实际上不够全面,它还必须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他们对证监会却存在错误的认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证券法第十章专门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它的处罚决定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准确的答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附:《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12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真题:106.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属于行政裁决的是:

A.深圳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的仲裁

B.山西省人民政府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限期治理决定

C.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履行聘任合同争议的裁决

D.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

答案及解析:[D]

这属于一道概念题,考查考生对“行政裁决”这个概念的理解。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这个定义,考生至少要把握三项重要内容: (1)谁作出行政裁决?应该是行政主体,即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2)对谁作出裁决?应该是对争议双方,这两方是出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3)对什么问题作出裁决?是对特定的民事纠纷。

按照这个分析,选项A的主体是深圳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它履行的也不是行政职能;选项B中的行政行为针对的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选项C,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共同组成的,其仲裁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选项D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专利行政机关,专利权异议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并且直接和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行为相关。因此,选项D符合定义的要求。

具体可参见《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6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真题:107.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A.依据《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B.依据《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C.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

D.可以选择依据《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

答案及解析:[A]

这道题的解答,考生如果对知识点记忆不够准确,是很容易误入歧途的。选择A、B、C三个选项的都不乏其人。A虽是正确答案,但有些考生选择它,是因为他/她认为这道题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这只能说是他们歪打正着,碰到了运气。有的考生沿着类似的思路却选择了B,因为他们想到的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这道题透露的一些时间方面的信息,的确容易使考生掉入陷阱。比如当年考试时涉及2007年《律师法》新修订,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题干故意把场景设定在2004年[1]。考生会误以为,这些细节就是要引导他/她去判断两部法律的生效时间问题)。另外一部分考生思考得更全面一些,认为2004年的时候,《行政许可法》相对于《律师法》是新法,《律师法》关于许可的规定相对于《行政许可法》是特别法,显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这里是冲突的。《立法法》正好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于是这部分考生就会选择C。

但是,这些思考,除了歪打正着的,都白白浪费掉了。因为《行政许可法》第42条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考生读到这里,肯定已经发现,与上一年相比,2008年的考题设计,在难度上明显加大了,已经逐渐偏离“常识判断”的轨道,大有加强专业性的势头。当然,这个专业性不是说会涉及复杂的、有争议的法学问题,而是说,它越来越要求考生对法律基础知识作专门的复习和记忆。这种趋势,其实对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也一样是个难题。

真题:108.关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A.甲县规定,乡、镇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统一由县政府负责公开

B.乙市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发生变动,在标准变动以后第30日予以公开

C.丙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D.丁市政府在市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的是2007年制定、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一部新的行政法规。考生要注意这类意义重大的新法律法规。这道题基本上是无法通过常识推理的方法来求解的。

准确的答案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关于选项A,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第12条。县政府、乡(镇)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按条例的规定公开信息;条例并没有规定上级政府可以规定自己统一承担下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选项A的做法在条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关于选项B,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第9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因此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应当在20个工作日,而不是30日内公开。

关于选项C,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请考生注意选项C的表述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比法条原文,这个“或”字是不正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是随便编制其中之一就可以的,而是两者都必须编制。

很明显,这类题目对考生的复习提出很高的要求,考生必须非常仔细地阅读法条,并准确把握其中的信息。但是,从统计学上说,这类考题一般出现在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中,或者出现在属于时政热点的法规中,这样,考生就可以确定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对选中的法规进行精读。

真题:109.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某国有企业共同作出一项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如何处理?

A.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B.该企业可以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该企业可以同时向这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D.该企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及解析:[D]

很多考生都选择了A,原因非常简单,因为他们对《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还不够熟,理解也不到位。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在许多情况下都可以遵循“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复议”这个规律。但是,对国务院部委、省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则作了特别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但是,了解到这个特殊规定,还不足以正确解答这道题,C、D两个选项很接近,对《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理解似乎既允许C,也允许D。为此,考生还必须了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这里就需要提醒考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历来是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考查对象之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又是2007年制定实施的。所以这个考题出现在这一年度的试题中,并且对考生的掌握知识点的程度要求这么高,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真题:110.对于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B.完善分散灵活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C.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统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迅速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

D.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全部或部分上缴财政,允许一定条件下返还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查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的相关原文是:8.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这道题也提醒了考生:法律常识和时政热点会结合在一起,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自身相关的内容就更是重中之重。

真题:111.王某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任法定代表人。后来公司倒闭,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公司的债权人要求王某偿还不足部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无需承担公司债务

B.王某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

C.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

D.王某与他人合作投资,王某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查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也可以说是考查《公司法》上的具体规定,对法律专业的考生,实在是太简单了。对经济生活有一定了解的考生,也可以凭借经验解答这道题,但对于没有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生活经验的考生,凭借一般的常识推理就很危险。公司是一个专门的经济生活领域,与普通的日常生活相比,它还是有些距离的。就像证券市场,它也是买卖,但普通人是不是分了解里面的运行规则的。对这类问题,考生就必须通过复习来补足。

具体到这道题目本身,不了解准确答案的考生还是有一些突破的思路。考生可以比较一下B、C、D三个选项的特点:这三个选项都肯定王某应当偿还债务,只是它们肯定的理由不同。只有选项A否定王某的偿还义务。在无法直接得知正确答案的前提下,选择A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决定。

准确答案参见《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在法律专业问题上,这里还存在更进一步的问题:假如王某没有缴足出资额呢?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在未缴足的部分承担债务吗?可能性是存在的,那就是出现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权利的情形(参见《合同法》第73条)。但这种专业的、需要综合考虑不同法律部门的问题几乎不可能出现在常识判断中。本题四个选项没有出现这种深入专业理论问题的信息。

真题:11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A.支付赔偿金 B.返还财产 C.消除影响 D.恢复原状

答案及解析:[A]

准确答案见《国家赔偿法》第32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也是与公务员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特别是2010年、2012年两次修订后,在复习过程中应精读法条。

真题:113.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及解析:[B]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如果是一知半解的,就很容易出错。例如,假如只知道18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不知道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那考生就可能会在选项A、C之间进行选择,这就会犯错误。

在了解了《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之后,问题就变成:买零食和学习用品不是和11岁这个年龄相适应的活动?张某已经是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他的智力是否适合这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对此有解释: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有的考生可能会盯住“340元”这个数额,然后猜测出题人是不是在暗示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且不说340元本身是否数额巨大,关键之处在于,340元是很长时间累积起来的,平均到每一次,数额是不大的;再次,在“小卖部”里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也可以想见,每次的数额不会很大。再次,学习用品明显与其学生生活有直接的关系,购买零食的行为对于一个小学五年级的人来说,并不是复杂的行为。因此,张某每一次的行为都是有效的。

上述推理本身就运用了许多日常生活的经验。所以,很多考生如果回想自己平时所见、所闻,甚至自己的小学经历,也会自然而然地觉得,一个11岁的小学生做这类行为是很正常的。不然,小孩子的零花钱不是白给了?当然,严格说来,这个日常生活的逻辑,其结论与上述分析一致,但准确地说,还是有差别的。因为人们可以说,给零花钱这个行为表示父母已经同意了孩子的民事行为。

真题:114.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答案及解析:[A]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除非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童某被狗咬伤的结果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就必须承担全部的责任。

考生一般都不会选择错误的答案D。但其他三个选项需要经过辨析。这道题的题干和几个选项传达的信息,会误导考生去思考童某的父亲是否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这个问题。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有考生或许会反驳说,在一个夜晚居民可以散步的场合,父亲带着孩子出来散步,期间用手机打一个电话的做法,并不能算作是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形。这种考虑是有道理的。民法上的许多规定和日常生活的是非感,比较一致。

真题:115.陈某与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坏邻居陆某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C.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C]

具体参见《物权法》第91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这道题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式来分析解答呢?思路仍然是存在的。选项A选中的机会不大,可以举出三个理由:(1)在自家的宅基地上不能建房,这个结果太有悖常理了;(2)这个选项多少有点答非所问,因为题干的问题方向是责任问题,这个选项却没有回答这个问题;(3)地已经挖了,在没有挖地之前,是难以判断是否必然会导致邻居墙面出现裂缝的,这个选项倒果为因。后两个理由可以增强第一个理由的可信度的。选项B说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可题干中没有任何信息说这是意外事件;相反,题干中明确说是陈某挖地基导致相邻房子墙面出现裂缝,用通俗的说法讲,“这怎么能算是意外呢?”关于选项D,考生可以判断,如果它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在自家的地上可以为所欲为,不要说出现裂缝,就是把邻居家的房子弄塌了,也没有关系。这实在是不符合我们平常的是非感的。

真题:116.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答案及解析:[C]

《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选项A错误。

《合同法》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B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选项D错误。

选项C见《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一般能够答对这道题,即便他们对《合同法》的条文的记忆不是十分精确。对于非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来说,假如不具备相应的知识点的记忆,那就不得不运用日常生活的是非判断来解答这道题了,但前提还是要求考生理解这些法律术语。例如风险转移、合同的成立等等。

真题:117.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B.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C.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

D.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及解析:[A]

这道题无法运用解题技巧。根据《物权法》第45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有资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选项A中的表述因此是错误的。

选项B参见《物权法》第55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选项C、D参见《物权法》第57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真题:118.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上的过错形态概念,涉及的都是专业术语。虽然这些术语和日常用语密切相关,但在日常生活中,它们很少用到,可以说这些过错形态的术语是经过法学提炼和加工过的。如果没有相关的知识,考生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根据日常用语的用法,来对付这道考题。例如过失,在日常用语中指“不小心”,不是故意的。考生很容易排除A、B选项。C、D都是故意,在这两者之间的选择就需要区分甲杀死乙和甲杀死丙这两种情况的差别。

对于法律专业的考生,这道题轻而易举。《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刑法学上,就把这种“希望”的罪过状态称为“直接故意”,把“放任”(即虽不追求这种结果,但这种结果的发生也不是行为人想要阻止的)称为“间接故意”。

附:刑法关于过失的规定。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真题:119.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D]

这道题是非常专业的。选项B当然不会被选中,但非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有可能会选择C。题干中描述的情形的确包含了一个正当防卫的过程,但是在王某昏迷倒地之后,这个过程就结束了。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要点在于“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王某昏迷倒地之后,不法侵害的状态就停止了,因此也就丧失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张某的行为此时性质完全改变,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这里特别注意张某刺杀的要害部位)。

真题:120.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答案及解析:[D]

本题的专业要求非常高。

关于选项A:胁从犯规定在《刑法》第28条中: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选项A中被胁迫者完全丧失意志,而刑法规定犯罪应当具有特定的主观形态,例如故意或过失。所以A中的被胁迫者,不属于犯罪,更不属于胁从犯。

关于选项B:《刑法》第358条第3款专门对丙的情况规定了一个单独的罪,即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乙触犯的则是组织卖淫罪,它们是两个罪。因此,丙成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并不是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关于选项C: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不是贪污罪的共犯。

关于选项D:《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