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即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个人:一是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是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是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https://www.daowen.com)